如果想要你的作品被很好的的保护,那么进行四川版权登记是一件刻不容缓的事情,而版权登记公司则可以帮助你省时的完成一些问题,那么我们要如何选择四川版权登记代理公司呢?
首先,目前的版权代理公司和版权代理人的选择很多,也有一些公司很知名,找一家有资质,有一定规模和信誉的公司是前提。
一定要选择有代理资质的代理机构,起码不会是黑代理,有最基础的保障,可以通过国家版权权局查到。
其次,可优先选择业内比较出名的代理机构。
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技术领域之间的差异是很大的。
因此最好选择熟悉和擅长你所在技术领域的版权代理公司和代理人,可以事先检索代理机构名字,查看其代理过的案子,包括数量、比较优质的客户(名企)。
(代理人的信息基本可以忽略)
第三,是最重要的,跟代理人深入沟通,关于版权不了解的就问,并适当沟通技术,通过沟通判断代理人的水平,包括业务能力、技术理解能力等。
实际上,选代理机构不如选择代理人,同样的一个代理机构里面,有水平高的,也有水平低的,所以与技术人员的沟通很重要。
第四,如果你是企业,申请量大并且可能有后续其他业务,如版权转让,无效,诉讼,企业版权管理等等,同样,选择出名的、规模大些的代理机构。
可以同时选两家合作不同的版权,通过合作的经历再确定其中一家。
第五,不要迷信年龄大的代理人,不可否认,很多代理机构里面有很多优秀的代理人,他们一般在几十年前接受系统的教育,但一些新的知识方面可能稍有欠缺。
这样说的意思是,年龄不是问题,只要不是刚入行的就行。
职务作品版权属于公司还是个人?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其特征是: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之内。
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4条对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作了明确规定,即:
除依《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外,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如果在作品完成两年内,单位在其业务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其许可第三人使用,使用方式不受限制,单位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作品完成后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可以许可他人以与本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其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所规定的情形包括: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
认定这类职务作品,应当注意:
第一,从事创作的物质技术条件主要是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提供的。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这里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第二,上述作品的责任(应包括各种风险和法律责任)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杜绝版权“碰瓷”,请先了解版权登记相关知识!
碰瓷这一词以前一度让人“闻风丧胆”,即便是现在也是让人产生各种忧虑。
那么,能最大限度杜绝版权碰瓷的前提,就是自身了解版权登记的相关知识。
因此,感觉将本文内容学习起来。
1、版权和著作权是一样的吗?版权也称著作权。
全是指作家或别人(包含法定代表人、别的机构)依法对創作的艺术、科学和文学作品拥有的(专有)权利。
2、版权包含哪些权利?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类,著作权法規定了十七项权利。
这当中,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应属作者的人身权,保护期是沒有限定的,即便作者去世数年,这些人身权永遠是作者的。
而复制权(包含出版权)、发行权、改编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等财产权的保护期是作者终生加辞世后五十年。
作者离世后,权利应属于他的受让人或继承人。
3、不能申请登记的作品有哪些?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超过保护期限的作品。
4、版权需要缴纳年费吗?版权保护是一次性费用,后续没有年费。
5、版权保护的期限是多久?
(1)以个人名义申请,自其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保护终身,申请者离开人世后再延长保护50年。
(2)以企业名义申请,自该作品发表之日起,保护期限50-70年。
如果有版权登记需要,请百度搜索“
15世纪的欧洲,印刷术的普及带来了复制成本的降低,这企服快车面催生了印刷产业,另企服快车面也为思想的传播提供了便利,从而对当时欧洲统治者和教会控制思想的能力构成威胁。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若能够防止未经授权的印刷行为,则既能够迎合出版商维护商业利益的诉求,也有助于统治者控制异端思想的传播,进而维护自身统治的正当性。
最早的著作权制度就是这样诞生的。
可见,早期的著作权本质是一种由统治者颁发的印刷出版特权,而不是赋予智力创作者的私权保护。
这种由封建君主或者地方政府赋予印刷出版商印刷作品的垄断权利的制度,在欧洲一直持续到17世纪末期。
《安娜女王法》著作权从垄断特权到私权的转变,是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1709年,《安娜女王法》在英国下议院获得通过,该法第一次确认了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财产权,并确立了作者在著作权法上的主体地位。
《安娜女王法》废除了印刷特许制度,著作权的私权属性开始显现,该法也因此被视为世界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著作权法。
《作者权法》1793年,法国颁布了《作者权法》,这部法律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不仅承认作者对作品的财产权,还承认作者对其作品的人身权。
这一立法例也对后来的著作权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到目前为止,世界著作权立法已基本形成了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立法例和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立法例,后者以保护作者财产权利为核心,前者比后者更为强调作者人身权利的保护。
著作权国际保护19世纪后期,伴随着国际化进程的加速,国与国之间在科技文化方面的交流日益增多。
而著作权的保护具有地域性,著作权人无法控制在一国疆域之外的作品传播行为。
此时的著作权制度已无法适应市场国际化的需求,著作权国际保护势在必行。
起初,一些国家通过在国内法中规定互惠条款,突破著作权保护的地域限制。
后来,一些国家开始签订涉及著作权保护的双边协定。
再后来,双边协定又逐渐发展为多边协定,其主要代表为1886年缔结的《伯尔尼公约》,1952年缔结的《世界版权公约》以及1994年生效的《TRIPs协定》。
如今,著作权国际保护已经进人后“TRIPs”时代,以《美墨加贸易协定》(USMCA)、《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和《日欧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PA)为代表的双边、复边贸易机制进一步提升了著作权国际保护的标准。
著作权发展方向除与贸易的结合日益紧密之外,著作权制度也随技术变革而不断与时俱进。
企服快车面,新技术革命催生了有声书籍、计算机程序、电影作品等新作品类型,这些作品相继被纳入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另企服快车面,放映、广播、网络等技术的发展也催生了扩大著作财产权范围的需求。
与此同时,著作权制度的发展还体现出保护期延长、形式要件放宽、执法标准提高等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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