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商标遵循传统商标显著性的判断原理、标准和规则。通常情况下,商标大多是以文字、数字、图形、颜色等要素或要素组合以可视性形态直观地表现出来,使用时与商品或者服务的结合较为紧密,相关公众对商标已形成较为固化的视觉认知习惯。
一、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者服务内容、消费对象、质量、功能、用途及其他特点的声音,缺乏显著特征。
二、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声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1、使用商品时或提供服务时难以避免或通常出现的声音。
2、行业内通用或常用的声音或音乐。
3、过于简单或过于复杂的声音。
4、以平常语调或简单旋律直接唱呼的文字短语。
声音商标的认知通过听觉实现,且声音对播放载体的依附性导致其与许多商品和服务项目难以直观、紧密地结合,使用时可能仅被认知为背景音乐或广告宣传,即使是独特的声音,也并不天然具有商标的固有显著性,难以发挥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与作用。
一般情况下,需要充分证据证明声音商标通过长期或广泛的使用取得显著特征,能够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
声音商标显著特征审查除了与传统可视性商标显著特征审查一样需综合考虑商标本身构成、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等因素之外,还应考虑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声音效果、使用方式、持续使用时间、使用强度、同业经营者对同类声音的使用情况、相关行业商标使用惯例、对声音商标的广告宣传及其效果、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定。
审查时可以发出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并就声音商标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情况进行说明。使用证据需要证明,声音通过使用已经具备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即相关公众听到声音首先联想到该声音是指向一个特定来源的商品或者服务,而不是声音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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