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又来跟大家科普商标的有关知识了。今天要给大家分享的内容是商标淡化理论的一些相关知识。
在淡化理论产生之前,混淆理论是商标保护的唯一理论,混淆可能性成为商标侵权的唯一法定标准。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混淆理论越来越凸显其局限性。
01 驰名商标产生新的权利要求
驰名商标或者高知名度商标具有新的特殊功能,产生新的权利要求。商标的价值来自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区分功能,这是商标的基本功能。商标在履行这一基本职能的过程中,已将企业的形象、商誉与购买消费该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联系起来了。这时,商标的功能中增加了广告功能、质量保证功能。
驰名商标或高知名度商标的广告和质量保证功能不仅仅指向产品或服务以及与产品或服务相关的后续服务,更重要的是让人感到一种风格、一种个性乃至一种生活方式,这一切都是在商标所有人的筹划、设计和推动下,通过大量长期的广告、投资、促销和公关创造出来的。
消费者即使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见到这一符号,也会产生条件反射,联想到独特的商品或服务。到独特的商品或服务。这时的标记的作用已不仅仅是指示商品的出处,而是“通往独特形象的咒语”。
但是,驰名商标通向驰名的过程也是不断被他人仿冒的过程,因为商标知名度越高,市场号召力就越大,仿冒的价值就越高。这种伴随其成长过程的仿冒对驰名商标的危害相当大,驰名商标所有人因此要求比一般商标更高的保护水平,要求在侵犯驰名商标案件中不以可能造成混淆为限,要求扩大其商标的禁止权范围,把禁止权范围从相同和近似商品扩展至非类似商品。
02 混淆理论对保护驰名商标不利
对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使用驰名商标的行为,混淆理论对保护驰名商标不利。一般说来,商标越显著,混淆的可能性就越大,但是,当商标的显著性超过一定的程度,或者说达到非常著名的程度,消费者反而会对该商标印象深刻、记忆牢靠,观察时会比较敏锐,注意力会更加集中,不容易发生混淆。
03 混淆理论对在非类似或非竞争商品或服务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显得无能为力。
通过考察反淡化立法之前的商标立法,对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一般限定在与受保护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大陆法系的商标法强调“分类注册、按类保护”,普通法系的商标法强调商品或服务的关联性或竞争关系,对在非类似或非竞争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他人商标,一般不认为对该商标权构成损害,因为这种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但是,不存在混淆可能性不一定就没有危害。在服装、钢琴、视听产品等非类似商品上使用“KODAK”商标,一般不会引起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但是由于该商标在消费者心目中具有独特的显著性和良好声誉,如果放任他人擅自使用,必然会降低该商标与柯达公司产品之间的联系,削弱该商标的识别性特征。
而在另企服快车面,非类似商品上的商标使用人也因该商标在消费者心目中的良好声誉而使自己的产品吸引到更多的市场注意力,从而获得不当利益。对于这种现象,传统的混淆理论显然是无能为力的,但是如果不对这种行为予以相应的法律规制,必然会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助长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淡化所造成的损害在实质上不同于通常的混淆所造成的损害。即使不存在混淆,商标的潜能也会因为他人的使用而被削弱。这就是淡化的本质。混淆造成眼前的损害,而淡化却是一种感染,如果任其扩散,将最终摧毁商标的广告价值。”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后续小编会不定期会给大家分享商标的知识内容。觉得文章对你有用的话,记得关注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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