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企业会认为,公司注销的话其拥有的商标还可以继续使用,因此不会第一时间处理相关的知识产权,但是,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如果公司注销而没有及时处理公司注册的商标,商标会随之一起消失的。那么该如何处理呢?
若公司在注销登记前未处置其注册商标,该公司注销后,只要相关注册商标仍在有效期内,就仍然是一项合法财产,该公司的权利义务承继者可继受取得相关注册商标权。
为此,2002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2014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均规定了商标专用权移转制度,即:
“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继承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移转;未一并移转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该移转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移转申请经核准的,予以公告。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如果公司已经注销且企业单位的清算报告有明确规定商标权属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表明商标权利归属的,可以由原公司的全体股东就公司注销清算时遗漏的财产予以处理。
商标作为无形资产,它是有价值的,所以对于这些商标千万不要轻易放弃;在公司还没注销前,可以先将企业名下的商标做转让,这样商标可以后期继续使用或者卖个好价钱;后者既避免了商标的闲置浪费,也能收回一定的成本。
所以在计划注销公司时就可以提前准备办理商标转让。这时文件手续相对简单,办理也比较方便。
商标转让所需材料如下:
一、转让方与受让方商标代理委托书盖章(委托代理机构的情况下);
二、转让方与受让方公司营业执照盖公章;
三、同意转让证明,盖公章并法人签字。
如果公司已经注销了,公司名下的商标则需要尽快办理商标转移
商标转移所需材料如下:
一、委托书(委托代理机构的情况下);
二、受让方身份证明文件;
三、商标转让申请书;
四、转让方公司工商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
五、转让方公司工商机关备案的清算组资格证明及清算报告文件;
六、转让方公司清算组或全体股东同意转让(移转)的证明;
七、转让方公司全体股东的身份证明;
如果清算报告已经明确了所有商标的权属,就不需出示第六条中的同意转让证明文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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