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何种形式的商标管理制度,闲置商标的存在都是难以避免的痼疾,但是国内这般严重的商标闲置现象,其背后的肇因必定是深层次多方面的问题,并非单一环节引起,那么,闲置商标大量产生的系统性原因到底是什么?的小编总结的相关因素如下:
(一)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的固有缺陷
我国商标权取得模式采取的是注册取得制度,侧重于确保商标确权效率,旨在维护商标权的确定性及法律秩序的稳定性。
注册取得制度主要优势为:有利于快速准确地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商标权稳定性高、权利范围清晰明确、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然而,其缺陷同样十分明显,表现为容易引发商标抢注、忽视了商标使用对于商标价值形成的作用,可能导致实际获得的权利与市场的现实情况不符,造成资源浪费,容易导致对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的保护不周。
总结而言,注册取得制度加之我国较低的商标申请费用、续展费用和恶性竞争导致的较低代理机构费用,使得批量注册维持商标的成本远低于转让商标可能带来的利润,大量恶意主体的囤积注册行为也因此难以约束。
(二)商标撤销制度的诸多不足
1.商标撤销依赖第三方申请,主动性不足
我国现行商标法律制度对于闲置商标的清理主要依赖“撤三申请”制度,但撤三申请需仰赖第三方主动申请,商标局无法依职权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闲置商标。
此种制度设置最大的问题在于忽视了“撤三申请”制度的“伴生性”,即第三方提出的大量“撤三申请”系商标侵权案件或授权确权案件派生而来,目的在于消除争议相对方的权利基础,故而“撤三申请”往往具备很强的针对性,而大量不涉及权属争议的闲置商标仍然处于沉睡状态,此种商标清理方式具备太多不确定性,且难以发挥商标行政主管部门的能动性。
2.商标撤销审查程序繁琐、审查结果不确定性高
目前撤三申请涉及的程序包括:撤销程序-撤销复审程序-撤销复审行政诉讼一审-撤销复审行政诉讼二审-撤销复审行政诉讼再审。
相较于异议申请、无效宣告等评审程序,撤三申请额外增加了一段撤销程序,该段撤销程序透明度,未设置证据交换环节,导致过程中提供象征性使用证据、甚至通过伪造证据维持注册的现象十分泛滥,而程序的繁琐直接导致的问题是整个审查流程耗时极长,使得相关申请人积极性不高,容易“知难而退”。
(三)无限制的商标转让制度导致的牟利可能
我国现行《商标法》并未对商标转让加以过多限制,特别是对交易双方的商标使用情况和真实使用意图并无要求,导致大量囤积商标的主体可以轻易通过商标转让的形式获取丰厚利润,而无需承担过多风险。
(四)维权难导致的商标主体选择困境
如前所述,我国商标撤销制度存在诸多问题,程序的繁琐冗杂和结果的不确定性,导致部分主体更倾向于直接从恶意囤积主体手中受让商标,以节约时间和成本;
另企服快车面,因商标申请量巨大,商标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力量严重不足,注册审查过程中仅依靠主要使用商标作为权利基础,难以做到全面阻挡针对自身商标的恶意注册行为,通过防御性商标构成的防护网更能满足企业需求,且相较撤三申请、异议申请、无效宣告等程序在当前环境更加高效经济。
最后,商标司法及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非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加以的证明义务过高,导致企业倾向于选择全面注册防御性商标作为高效维权的权利基础,使得防御性商标的需求更加旺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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