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在现实的商标注册中,许多人并不满足于只注册自己想出来的名字,他们的目光放在那些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的商标。毕竟这些商标可能在之前具有很高的价值,如果能捡漏这些商标,岂不是美哉?
但是不好意思,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这些商标只能等待一年时间,再重新提交注册申请。
为什么商标明明被撤销或者注销,已经进入无人使用的状态,为何需要等一年的时间?这样不是造成社会资源的闲置浪费吗?
其实,这条限制的规定是还是有其道理的。
如果不设置一定时间的隔离期限就核准新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注册,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
原商标持有人的商品或服务还未退出市场,新商标注册人的商品或服务却已投入市场,市场上出现两家企业生产的带有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商品,造成消费者混淆。目前对于这条限制,也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如果你实在很想要这个商标,只能先观察这件商标是什么时候无效/撤销的,再来推算它到哪天限制期结束。
通过这种方法,可以在限制期结束前的一段时间内提交商标注册,这样一来,商标限制期一结束,正好轮到你的商标被审核。障碍也就不存在了。
不过,具体要在限制期结束前多久提交才能保证正好审核到自己,这个阿毛就不能给出准确答案了。
当然,“一年限制期”也是有例外的。那就是撤三!
撤三全名——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指的是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前面提到,“一年限制期”的主要原因是怕市场上出现两个一样的品牌,造成消费者混淆。但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注册商标就不同了。
由于原注册人已连续三年没有使用该注册商标,市场上基本不可能继续存在原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因此等撤销复审期过后,如原注册人未提出撤销注册复审,可以不予引证。
所以想避开“一年隔离期”的朋友,建议申请前先在市场上搜寻在先商标是否三年未使用,如果确认在先商标没有使用,可以向商标局提起“撤三”申请,也就不用再等一年隔离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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