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商标被异议了怎么办?商标异议答辩的程序是什么样的,要多长时间
答:商标被异议了,不用着急,首先要看对方为什么提出异议,再考虑是否答辩。
商标异议是指被异议商标在三个月公告期内,异议人认为公告商标与其在先申请商标存在近似或相同,侵犯其商标权或者其它不想让公告商标拿到商标注册证而提出异议的行为。
商标异议答辩即商标异议人对公告商标提出异议,公告商标申请人依据该异议的理由和证据有针对性的提出书面辩驳的法律行为,被异议商标所有人必须在30天内作出书面答辩,否则将被认为是主动放弃答辩权利,商标将自动进入异议程序。进入异议程序后,商标审查员将根据异议人提出的证据公平公正的评判,如果异议人理由和证据不充分,该商标注册成功,下发商标注册证,如果理由和依据充分,那么,该项商标将无效。
一、商标异议答辩的内容:
1、答辩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2、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需要出去《商标代理委托书》;
3、商标被异议人的企业基本情况;
4、被异议人已拥有的注册商标情况;
5、已拥有的商标销售情况及产品照片;
6、已注册商标及本次被异议商标的广告宣传情况及品牌发展规划;
7、有明确的商标答辩理由(根据异议人在《异议申请书》中的异议理由和证据有针对性的陈述答辩理由和事实的依据,答辩理由和证据是否充分,将对本次异议案件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二、商标异议答辩流程:
1、商标异议答辩必须在1个月内作出;
2、商标异议答辩申请提交后1个月左右,国家商标局会下发《商标异议答辩受理通知书》;
3、6-12个月左右,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异议进行裁定,下发《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书》;
4、商标异议双方的任何企服快车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要求评审委员会对该裁定进行复这审,如果对复审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出去起诉。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法规定: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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