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对于企业名称能否作为商标注册始终存在分歧。以显著性为例,有人认为企业名称不具有显著性,因此不能注册成商标,而相反意见自然是具备显著性,所以可以注册为商标。对于这个问题,小编认为企业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理由如下。
1、含有不能作为商标的要素
一般而言,企业全称中的行政区划都是县级以上地名,例如“福建XXXX有限公司”便含有“福建”二字;现行《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该条款虽然有“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例外情形,但“企业全称”中的行政区划显然不在其中。
2、不是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
第一、商标的首要功能和重要特点不是“表明”、而是“区分”商品的来源;
第二、“企业全称”的功能在于区分不同的市场主体、并非区分商品来源。 由此可见,“企业全称”和商标有着本质的区别。
3、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注册商标的目的在于使用。《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是关于商标使用的规定: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因此,当该商标为注册人自己使用时,企业全称(被作为产品商标)和生产厂厂名完全一样、属于“重复标注”。产品上便有了商标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两个“企业全称”。在市场上从未见过此种标注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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