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我们说过有的时候注册商标是可以“插队”的,那么到底要满足哪些条件才有资格在商标注册时插队呢?今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商标法》第25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根据该规定,凡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两个国际条约缔约国的国民,或者在缔约国有营业场所或住所的人员,以及与我国签订条约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国家的人均可在商标申请时享有优先权。
举个例子:外国人X在2019年9月1日在本国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后来又在2019年9.24日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声明要求获得优先权。
那么由于其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X可以依法享有优先权,其在中国的申请日是2019年9月1日。
难道就必须是外国人才能享受优先权吗?不!请来看这条:《商标法》第26条规定: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也就是说,你在2019年9月1日在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了你的商品,并在该商品上使用了某商标,那么你在之后的时间里就相同产品以同样商标提出申请,是可以申请优先权的。并且你的申请日就是9月1日。
怎么样,大家是不是已经大概清楚商标申请优先权了呢?最后小思在这里提醒大家,在注册商标时,应该尽量避免跟有优先权的企业出现近似,否则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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