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老是能在街上看见“兰州拉面”、“北京烤鸭”、“沙县小吃”等一系列带有地名的商标,或者是“金华火腿”、“平谷大桃”、“烟台苹果”等农产品标志。
但《商标法》明明有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那这些带有地名的商标是怎么回事呢?
其实,这种商标是一种特殊的存在,那就是作为地理标志出现。
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商标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目前国际上保护特色产品的一种通行做法。通过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与保存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地理遗产,有效地保护优质特色产品和促进特色行业的发展。
谁可以申请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应当是当地的不以赢利为目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一般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其业务范围与所监督使用的地理标志产品相关。
☞地理标志申请人必须经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授权其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商标的具体使用人必须是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生产经营者。
“地名+品名”是地理标志的核心内容,属于当地生产经营者全体。地理标志的注册者获得的不是“地名+品名”文字的商标专用权,而是地理标志专用标识的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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