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就是商标申请日不予保留,鉴于商标审查以申请在先为原则,因此,商标的申请日就显得格外重要。
如果丧失了申请日,那可能就意味着丧失了重要的商业机会,如果商标申请提交后就开始宣传,并被他人进行抢注,而自己的商标因形式问题不予受理,那对于企业的重创不言而喻。
如果您不了解形式审查,您的商标可能还没到达商标实质审查阶段就已经输在起跑线上了。
今天小编就凭着多年的实践经验,帮助您自检一下您的商标是不是在起跑线上就输了,。
关于商标注册主体
目前,申请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同的申请主体的商标申请的要求不一致,如:
自然人:
由于自然人从事商业活动的可能性和稳定性不确定,以国内自然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除了身份证外,还需要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国外自然人不受此限制),否则国家知识产权局会不予受理。
此前,国内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范围还需要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保持一致,目前官方已经逐渐放宽,不再进行强制要求。
而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属于独立的法律主体,商标注册需要以公司名义申请注册商标,如果以投资的自然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则不予受理。
这种情况笔者遇到的情况非常多,建议大家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要格外注意。
为提高市场准入效率,目前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已经合为一证,无论是个体工商户,还是企业都需要提供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否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不予受理。
企业法人:
对于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地址填写,虽然国内普遍存在公司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的情况,但是以国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必须按照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址填写,否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不予受理。
而自然人由于实际经营地不固定,可以按照实际经营地址填写。
另外,为规范商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商标法》第19条规定了商标代理机构不得申请其代理服务以外的其他商标,即除第45类外,其他类别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一律予以驳回。
目前,由于普通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时也可以选择商标代理业务作为经营范围的一部分,国家知识产局会审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果其经营范围内包含“商标代理或者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则第45类以外的注册申请一律驳回。
因此,如果经营范围内包含商标代理业务,建议注册前先确认好申请人的经营范围。
关于申请书样式
针对商标注册申请,目前可以采取电子申请或者纸件申请两种方式,电子申请适用于规范商品的情形。
对于非规范商品,就需要通过纸件方式并提供商品说明进行商标注册。
为了提高审查效率,目前官方基本上只给一次补正机会,如果提交的商品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接受,则会下发补正通知书,建议申请人可以修改为类似的规范商品,以免补正后官方仍不予接受遭遇不予受理。
同时 ,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式,要仔细阅读填写说明,并注意千万不要任意修改或者删除申请书上的信息,否则会遭遇不予受理。
比如,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注明证明文件号码,如身份证号。
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
“外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国内接收人地址”、“邮政编码”栏仅是针对申请人为外国人的情形,国内申请人不要填写此项,否则不予受理。
这点非常重要,并不是申请书上所有的信息都需要填写,请大家务必注意。
申请商标注册指定颜色在商标注册申请书第二页商标说明中进行说明即可,不要勾选“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两者是不同的商标类型。
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公章,注意不是合同章,同时要保证章戳的清晰。
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形式审查也趋于严格,加盖的合同章一律不予受理,而章戳不清晰的则可能会补正或不予受理。
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或者电脑合成的虚拟人物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应当在商标第二页商标说明一栏予以说明。
申请人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除了予以说明外,还需要附送肖像人的经公证的授权书。
关于申请商标与主体不一致问题
关于申请商标与主体不一致的问题,也是大家比较容易忽略的问题。
虽然此类商标注册如果满足形式要件可以通过形式审查,下发受理通知书,但是在实质性审查阶段还是会因为申请商标与主体不一致的问题遭遇驳回,笔者通过经验列举以下情况,请看官注意:
1、 申请人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商标包含集团,反之亦然。
这种情况是因为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主体,而事实上可能会存在两种法律主体均存在的情况,如果申请商标与主体不一致,一是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
二是可能会落入其他法律主体的权利范畴。
2、 申请人为学院,申请商标包含大学,反之亦然。
这种情况与第一点情况类似,因为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一般予以驳回。
3、 申请人为公司,申请商标包含学校、大学、学院、协会、研究院等。
这种驳回情况非常常见,虽然目前学校的概念已经泛化,大家提起学校,已经不再单一指向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学校,很多培训机构也命名为学校。
但是作为商标注册,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和避免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一般情况下还是会予以驳回,建议在商标注册时去掉“学校、大学、学院”的字眼。
而协会一般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属于其他组织。
而研究院是从事科学实验的研究机构,均与公司存在差异,注册时建议去掉“协会、研究院”字眼,如果事实上成立了协会或研究院,建议以该主体名义进行注册。
以上就是针对商标注册形式及部分绝对理由方面的实践总结,希望可以给看官一点帮助。
商标注册虽不易,但也不要失去信心,提高商标的独创性,避开商标注册的天然鸿沟,你就是商标注册路上最亮的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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