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败诉后,海南百果园又上诉至福建高院,近日福建高院做出判决,认定二者商标类别不同,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故此,驳回了东方祥麟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深圳百果园公司则成立于2001年12月3日,是一家集水果采购、种植支持、门店零售等于一体的连锁企业,截至目前,已拥有超过4000家的全国连锁门店。

深圳百果园公司通过申请注册或商标转让等方式获得第6807648号“百果园”文字、第19720607号“百果园文字及图”以及第19517003号“PAGODA”文字等多件商标。

2016年12月29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深圳百果园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百果园”商标为驰名商标。

法院裁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使用“百果园”标识的行为是否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即深圳百果园公司有无超出核定商品(第35类)的范围进行使用,与东方祥麟公司商标造成近似? 

深圳百果园提供了其与果农、水果种植企业等水果源头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可见深圳百果园公司不是一家种植水果的农业企业,其服务属于第35类,替他人推销。

海南百果园不但输了官司,还要承担案件受理费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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