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他人依法提出撤销商标申请,是一种注册商标撤销处理程序。那么今天呢企服快车小编就给大家讲讲商标撤三流程及举证方式吧,欢迎大家来阅读。
一、申请撤三的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提交申请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一份《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书》,并书面说明商标“不使用的情况”;
第二步:商标局受理
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后,给注册人下发《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要求注册人自收到这份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
第三步:注册人按期提交使用证据
商标局收到证据材料后,进行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如果审查认定该证据可以证明注册商标在指定3年期间内有实际使用,会下发一份“商标注册继续有效的决定书”,反之,会下发“撤销商标注册的决定书”;
第四步: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对于商标局做出的撤销决定或者维持决定,注册人以及撤销申请人,如果不服,均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提出商标撤三申请后,证明对方“连续三年没有使用商标呢”申请人是不需要证明的,需要商标所有人证明被申请撤销的商标进行了实际的使用。
二、商标撤三的举证
当有人申请对我方商标进行撤三申请时,我方可以通过以下材料予以驳回。
近三年的商标宣传材料(包括在报纸、杂志、网络、电视、电台等媒体上的宣传资料;和公司制作的宣传单页、手册等;公司促销或其他推广宣传活动资料);
销售发票、销售合同、企业招牌、加盟许可合同;
近三年销售范围,销售额说明,销售发票复印件、纳税申报证明等;
近三年的广告宣传费用统计(请加盖公章),最好能提供与广告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及相应费用支付发票复印件;
相关媒体对企业的报道、采访等材料;
企业参加各类展会、推介会等公开了使用商标的证明:譬如参展照片、参展证、缴费发票等;
带有商标标样的产品质检报告;
带有企业商标标识的资质证明及所获荣誉证书:包括各种奖章、奖状、荣誉及称号等。
单一的商标使用证据,如广告物品、包装物等往往并不能充分证实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商标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时,可以出示多种证据,让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彼此关联,形成证据链条。
2018年8月13日,商标局发布关于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相关说明,明确了商标使用的具体表现形式,并列举了不被视为我国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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