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这意味着,在商标注销后的这一年内,任何试图注册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都将被商标局拒绝。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原商标持有人的权益,避免在短时间内出现与已注销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从而维护商标注册的秩序和公平性。
此外,商标注销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时间限制也体现了对原商标持有人的保护。一般情况下,已注册商标被注销或到期满一年后,可以再次申请注册,如果是同一个申请人则没有时间限制。然而,如果商标无效后,还有一年的保护期,即这一年内只有原商标持有人注册该商标才能成功,其他申请者则不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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