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整体思想及应对措施上体现出规范限制知产批量化商业维权诉讼的司法态度。律师同行中呈现快意支持、愤然不满、默默黯然等等不同反应。围绕知产批量维权的争议由来已久,但随着近几年最高院及各地法院不断爆出的低判决赔偿、立案进度限制,司法政策对于知产批量商业维权的厌触之势已是既定事实。
既定事实之下,知产批量维权的业务需求仍然存在,再次审视知产批量维权的是是非非,代理之路才会柳暗花明。
一、是非之一:权利人是否有必要提起批量维权诉讼?
部分有必要:例如部分C端网红爆品,侵权网店仿品明显抄袭、销量较大且价格侵蚀严重,权利人常识平台投诉发现侵权网店呈现增多趋势,无奈提起批量诉讼后发现侵权店铺数量明显减少,网络市场得到有效净化。
部分无必要:例如部分外观专利权利人主要销售渠道为线下,线上侵权网店销量较低且数量稳定,基本起到引流线下作用,平台投诉下架效果明显。
二、是非之二:是否有必要大批量单独起诉卖家索赔?
部分有必要:部分案件中卖家销售商品为三无产品,无法确定生产商,不起诉卖家无法溯源侵权厂家;部分案件中卖家明知所售产品为侵权商品,不起诉卖家侵权市场无法净化。
部分无必要:通过取证发现多家卖家的侵权商品厂家为同一家,没有必要针对每一家卖家单独提起诉讼。
三、是非之三:批量维权案件存在恶意诉讼?
大多数不存在:大多数批量维权的权利基础均为一定创新度及影响力的商标、版权、专利,因此存在大量针对性的侵权仿冒商品,即使维权目的包含商业索赔亦不构恶意诉讼。商业索赔不应与知产批量维权绑定并污名化,例如近期热点的百亿毒地诉讼案件亦必然包含商业索赔的诉请。
少数存在:主要存在商标、版权、外观/实用新型专利案件中,商标属于抢注,作品明显存在独创性,外观/实用新型专利明显来源在先公开的技术/设计,权利方故意隐瞒相关事实。
四、是非之四:律所(律师)是否有必要代理?
可以代理:律所(律师)需要生存、发展,此类知产批量维权案件可以作为稳定的案源基础,同时案情类似存在标准化操作方式,因此可以实现规模化,此外由于法律关系不复杂、客户要求低可以为青年律师提供大量实操、试错的案件磨练。
拒绝依赖:知产批量维权案件的案源很多集中在各类知识产权服务公司手中,分包到律所(律师)后个案律师实际费用获得不高;此外案情相对简单同质化导致专业能力容易到达瓶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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