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为了标明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市场上其他生产者或经营者生产提供的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区别,在其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一种标记。
商标的主要特性是具有识别性。
商标的组成要素: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的分类:根据商标使用的对象不同,可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根据商标是否注册,可将商标分为注册商标与非注册商标。
根据商标用途的不同,可分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根据商标是否驰名,可将商标分为驰名商标和非驰名商标。
保护内容:注册商标专用权。
即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核定商品上独占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
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四)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五)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六)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七)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提供便利条件指: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
(八)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九)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十)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十一)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一、商标非诉讼法律服务
1、指导客户进行企业商标管理
2、指导客户进行商标许可
3、指导客户进行商标转让
二、商标民事诉讼案件代理
1、商标侵权纠纷诉讼案件代理
①作为原告代理人客户因为自身商标被侵权而拟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律师作为原告方代理人;
②作为被告代理人客户被控侵犯他人商标权,律师可以代理客户应对诉讼。
诉前被申请停止有关行为或被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如客户在诉前碰到被申请停止有关行为或被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的情形,律师指导客户配合法院相关执行活动的同时,申请查看申请人的相关情况,尤其是其权利证据、申请理由以及提供的担保等。
2、商标权合同纠纷案件代理
商标权合同纠纷主要是基于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或商标权转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3、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件代理
在商标权转让或许可以及其他商标权转移等过程中,发生商标权权属纠纷,除向有关商标主管机关提出行政请求外,就商标权权属纠纷,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权权属纠纷诉讼属于民事确认之诉。
三、商标行政保护案件代理
1、商标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
指商标行政执法部门应商标权人或其利害关系人请求对商标侵权纠纷作出的裁决。
对商标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裁决书之日起 6 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商标行政处罚案件:
指商标行政执法部门对商标违法行为或商标代理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
商标违法行为包括:
①商标侵权行为;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③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④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商标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上销售的;⑥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的;⑦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 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⑧其他违反商标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商标代理违法行为:《商标法》第十五条、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对专利商标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专利商标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商标纠纷行政调解案件:
指商标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商标侵权纠纷当事人意愿,组织其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的行为。
商标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对下列商标纠纷进行调解: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纠纷;其他商标纠纷。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持调解的专利商标行政执法部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4、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
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及无效宣告复审等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5、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商标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下列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商标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商标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请求商标行政执法部门处理商标侵权纠纷或者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商标代理违法行为,商标行政执法部门不履行相应职责的;
(四)认为商标行政执法部门公开商标执法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依法申请商标行政管理管理部门公开执法信息不予公开的;
(五)认为商标行政执法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6、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商标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裁决,处理、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四、刑事案件代理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罪名。
1、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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