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因在先商标阻碍而被驳回的情况十分常见,这通常被视为相对理由的驳回。在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去处理呢?我们建议首先先对比下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的近似程度,根据商标的近似程度不同,相对于的处理方法也会有所区别。
一、近似程度不是很高的情况
经商标局审查,若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被判定为近似,这通常意味着两者在某一特定方面存在相似性。可能仅限于双方商标的某一局部,而其他显著部分则足以区分两者。这种情况往往是由于商标局在审查过程中,将图形、英文和中文等元素分开考虑所致。在此情境下,通过深入论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上不构成近似,往往能够有效克服引证商标所带来的障碍。如果能够提供下文所述的其他措施移除引证商标,会增加驳回复审的成功几率。
二、近似程度很高的情况
商标注册过程中因为这种情况被驳回更为常见。若仅从商标不近似的角度进行论证,其复审成功率往往较低。为了提高复审的成功率,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撤三申请
这个是一个较为常用且有效的方式。鉴于我国商标申请数量众多,部分商标在注册后并未得到实际运用。据此,商标法明文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有权针对连续三年未投入使用的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值得一提的是,2023年6月实施的“中止申理”新规定,有效解决了驳回复审审限短于撤三申请审限的问题,且撤三申请费用较低。
2、购买转让商标
如果商标拥有人长期未使用且有意向转让,双方在价格上达成共识,可进行商标转让购买,然而,如果商标所有人正在积极使用该商标,或者商标属于防御性注册,那么通过转让方式获得该商标将会面临较大的困难。
3、共存同意书
这个方式主要适用于境外。这种方式要求先商标权利人出具同意书,允许双方商标共存。由于此方式不会损害双方的商标专用权,同时避免了申请人需支付高额转让费用购买引证商标,通常只需承担公证认证及相关服务费用,因此成本相对较低。但在国内申请人中,其接受度可能相对较低。且自21年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倾向于不再接收共存同意书,因此目前阶段,共存同意书并不被推荐作为主要的解决方案。
4、无效宣告
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也是一种方法,这这种方式主要用于引证商标是对申请商标恶意抢注的情况。无效宣告的申请费用较高且需要收集大量证据,审限也较长,因此这种方式建议在证据较为充分、评估后成功率较高的情况下进行。
除去以上2种情况,如果商标备案名称地址和收有人的名称地址不一致也会被驳回,这种情况可进行名称地址变更申请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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