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络和电子商务行业的高速发展,虚拟网络已成为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和组成部分,市场竞争主体追求网络利益最大化,域名在注册和使用过程中,常将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号、知名商品名称等相同或近似地使用。
由此,这些商标权、企业名称权、商号权等在先权利遭到了侵害。
当在先权遭到侵害时,按照现行规定,域名争议解决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行政裁决,即向服务提供方申诉,请求域名注册人停止侵权行为,应无条件转让给在先权利人;第二种是通过司法手段,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域名注册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以下是两种解决方法的依据与条件。
一、由投诉者向服务提供方投诉的根据、条件和结果。
(一)投诉者向服务提供方投诉的依据。
不管是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规定,还是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的规定,还是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如发现他人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则可向适当的争议解决机构提出申诉。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CANN)批准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及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对于以.com,.net,.org等结尾的顶级域名提供注册服务的注册商采用了与域名注册商之间的协议(在申请域名注册时,该协议也适用)相关的规则已作为附件纳入了注册协议)。
两者对由域名注册和使用引起的相关纠纷规定了条款和条件,当第三方向服务提供方提出投诉时,需要书面说明关于投诉应按照这一政策和规则作出裁决。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投诉域名仅限于.cn域名和中文域名,ICANN管理。
如果该域名在有效期超过两年,服务提供方将不予受理。
(二)投诉者在投诉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核实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被诉域名与原告所享有的民事权益之名称或标志相同,或具有足以引起混淆的近似性;
2.被投诉域名持有者对域名或其主体不具有合法权益;
3.被投诉域名持有者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三)投诉者在提出申诉时应核实被投诉人是否有下列恶意行为:
1.为获得不当利益而注册或接受域名的目的,将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给具有民事权益的投诉人;
2.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防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标志;
3.注册或接受域名是为了损害原告的名誉,损害原告正常的商业行为,或与原告产生混淆,以误导公众的情况。
4.其他恶意的情形。
(四)裁决结果
服务提供方作出的裁决仅与争议域名持有人信息的更改有关。
服务提供方的专家小组认为,有投诉的,应裁定注销已注册的域名,或裁定将该注册域名转给原告。
专家小组认为投诉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投诉。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条件和结果。
(一)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律依据。
依照《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在先合法注册或使用的商标、企业名称、知名商品等受法律保护。
针对具体案例,根据纠纷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具体情形,确定相应的案由和法律依据,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在提出诉讼时,权利人应根据具体情况核实下列条件:
1.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2.域名或其主体部分与原告所要求的保护对象有相似之处,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
3.被告人对该域名或其主体没有权利,也没有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4.被告人有恶意地使用该域名进行注册。
对于上述条件同时满足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三)人民法院如何认定被告在该域名注册、使用恶意
被告的行为有下列情形时,人民法院应认定其有恶意:
1.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2.为了商业目的,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混淆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原告网站,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网站;
3.曾经报价高价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而获得不当利益的;
4.注册域名后自己不用也没有准备使用,故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
5.有其他恶意行为。
上述情况具备一种情况,即构成恶意,但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争议发生前已拥有的域名已有一定知名度,并且能够区分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或者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是恶意的,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有恶意。
(四)诉讼案件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判被告停止侵权,撤销域名,或根据原告的请求,由原告对域名进行注册使用;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判向被告赔偿损失。
为此,现有的域名法律制度已初步构建起了域名基本秩序,为实践中大量的域名纠纷指明了具体的解决办法,有力地解决了当前大量存在的域名纠纷,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网络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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