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企服快车又给大家分享关于商标注册的有关内容了,通用名称是某一行业的经营者共同使用的,用以区别其他行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名字,具体就跟企服快车一起往下看吧!
商标局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整顿酒类商标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1989年)中,曾经对什么是通用名称进行过解释。
即“商品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或者某一行业中所共有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商品通用名称的确定,主要源于社会的约定俗成,既要得到社会或某一行业的广泛承认,又要规范化。这是商品通用名称概念本质的特征,也是判定商品通用名称的主要依据。”
通用名称的判断应当以相关公众作为判断主体,只要同业经营者或者消费者之一认为其是通用名称,就可以确定。两者是选择关系,不需要两者同时认为是通用名称才可认定。
《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对此明确规定:“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
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该名称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专业工具书、辞典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
以上就是今天企服快车给大家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关于如何判断通用名称的内容,大家都了解了吗,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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