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陶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陶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判处陶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后“长城”商标权利人中国石化公司以其侵犯商标权为由又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经调解陶某赔偿了石化公司8万元。
法官点评:侵害他人的商标权,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商标法、刑法各自从不同角度、以不同方式对商标权利人的权利进行保护,对于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即使追究了刑事责任,也不能免除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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