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意识的内容和商标抢注的目的作用?商标意识是商标权人在使用商标过程中对商标的价值和作用的认识,对于所享有的商标的自我保护的观念以及使用商标的守法意识。

对于一个国家来计,注册商标的多少是经济发展水平具体反映。

发达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其商标意识极强,因而从中受益,而我国的商标意识则相对要弱,其主要根源在于对商标价值认识不足。

商标意识的内容?

1.商标注册意识。

商标只有经注册才享有专用权。

未经注册,不受法律专有保护。

我国商标法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申请在先原则,如果不进行商标注册,如果被他人抢先注册,会因此付出代价。

2.驰名商标意识。

驰名商标因其包含了更多的经营成果,受到世界各国法律的特殊保护。

而且驰名商标本身包含更高的经济价值,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

目前我国国内的驰名商标只有少数,与我泱泱大国地位很不相称。

3.自我保护意识。

商标自我保护既体现为商标注册取得专用权,又体现为商标专用权被侵犯后运用法律手段获得保护。

4.守法意识。

商标使用者使用商标时不得在同一商品上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别人已注册的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任何“假冒”或“仿冒”行为都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5.商标运营意识。

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如果仅在本企业内部使用,其所能带来的经济价值是有限的。

商标持有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商标进行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作价进行投资入股、或进行抵押,但商标权人对他人使用自己商标的商品,有义务保证其质量。

6.国际意识。

商标具有地域性,“一个国内的商标如果走出国境,是得不到外国法律的保护。”我国曾出现过一些商标被国外抢先注册的先例。

因此,对于一些国内的名牌商标,可以在有关国家中申请注册,求得保护。

商标意识是一个企业生产经营者所必须具备的。

掌握商标投入与收益的价值规律,力创世界驰名商标,加强商标意识,依法保护商标权利,对于我国企业运用商标,占领国内市场、国际大市场至关重要。

商标抢注的目的作用?

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国际条约中对商标权的主体都是开放的,一般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的组织均可以申请注册商标,只要所申请的商标符合注册商标法的规定,则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就是合法的,因此,一般在A国注册的商标在B国被他人注册后,后一种注册行为一般是合法的。

但有关驰名商标在法律的保护上存在例外,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规定,凡被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不论在请求保护的成员国注册与否,应禁止他人抢先注册和禁止他人使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16条也包括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因此,如果被国外或其它地区抢注的商标是属于我国的驰名商标,则该抢注行为应当认定为违法。

但是否认定与驰名商标却是保护国的法律为准。

还有一种是恶意抢注,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七的规定,商标未经所有权人授权以代理人或代表人的名义注册的,该商标所有人所有权反对该项申请的注册或要求予以撤销,依据此规定,如果抢注人是原商标所有的人代理人或代表人,则这样的抢注行为是违法的,原商标权人可以请求抢注地的当局将该注册行为撤销。

对于采取使用在先做为取得商标原则的对商标进行抢注一般出于以下几种目的:一种是抢注投机型,这种类型的抢注者一般只想同原来的商标使用者交易,以获得经济上的利益;第二种是恶意抢注国家,如果企业的产品在抢注国最先使用,则抢注者的行为同样可以认定为违法。

这样的抢注者一般是原商标使用者的产品将要进入的市场中的竞争者,比如西门子公司抢注海信的商标就属于这种类型,其一般的目的在于阻止企业的产品进入抢注国的市场,或者通过抢注减缓商标使用者的产品进入抢注国市场的速度,或以此方式压缩原商标使用者在抢注国的市场空间。

这种类型的抢注对被抢注者的影响是最大的,因为这样的抢注本来就是想通过抢注商标的形式来制造一种贸易壁垒,因此处理起来也是最麻烦的;还有一种抢注行为是出于自我的保护,比如说甲国产品在乙国的代理商,发现自己所代理的产品的商标在乙国没有注册,多次和产品商标在甲国的所有者协商,但对方都不于注册,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对产品的商标进行了注册(该种注册应是出于善意,否则属于违法的行为);或者是甲国公司收购了乙国公司后,发现乙国公司的商标在甲国没有注册,为了防止投机者的抢注,甲国公司抢先对该商标进行注册。

这两种都是属于善意的抢注,对原来的商标使用者而言,危害并不大,处理起来也会简单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