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活水平提高以及电商、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白酒消费市场日益火爆,消费者的品牌意识也进一步增强,一些不法分子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未经品牌白酒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即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近期,德兴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王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从法院判决。
【案件详情】
2019年1月,被告人王某从他人处购买回收真实或假冒的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剑南春等高档白酒的空酒瓶及相应的外包装,利用封口机、打带机等设备,在湖北省随州市随县小林镇其租用的民房内将口味相似但价格相对低廉的白酒灌装进上述品牌的空酒瓶后,包装销售。王某除销售自行灌装的假冒注册商标白酒,同时还转卖从他人处购买假冒洋河蓝色经典系列注册商标的白酒(天之蓝、地之蓝、梦之蓝等酒),以获取非法利益。
为销售自行灌装或转卖的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王某在各地举办的酒会上散发销售高仿名酒的宣传单,程某、李某、章某、朱某等多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人员通过宣传单添加了王强使用的尾号为y722、0pro的微信号,联系王强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王强则通过德邦、中通等快递将假冒注册商标白酒邮寄给购买人,货款以快递代收、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
经查,被告人王某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至795956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达1862469元。
【裁判详情】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至795956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王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1862469元,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寄语】
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仅损害商标权利人的信誉,还对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带来不利的影响。德兴市人民法院持续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进一步贯彻落实“人人都是营商环境建设者,案案都是营商环境试金石”的司法理念,积极主动对接企业、服务企业,为企业提供高质量、高效率、高水平的司法服务,助力营造让群众安心、让企业放心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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