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记者 王选辉 实习生 张妍)打开手机锁屏,一只手指滑动“九宫格”进行解锁,这一解锁方式被广泛应用在三星、华为、中兴等安卓手机上。然而很多人不知道的是,这个习以为常的解锁方式,引发了一系列专利权官司。
2012年,福建伊时代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伊时代公司”)状告天津三星公司,称三星手机使用的“手势解锁”侵犯其“路径密码解锁专利”,这项专利经过国家专利局撤销又恢复,历经4年后,伊时代一审胜诉获赔千万。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2018年7月,这项专利登记在册的“第一发明人”林祖毅将伊时代公司告上法院。林祖毅诉称,专利实际上是由他个人在大学期间发明,大四实习时伊时代公司征集专利,他曾提交了方案,没想到这项专利后面成了公司专利,他名字只出现在“第一发明人”的位置。他请求法院判决伊时代公司归还专利权。
10月24日上午,该案在福州中院知识产权法庭开庭,澎湃新闻记者旁听了庭审。伊时代公司代理人辩称,涉案专利是公司发明,与林祖毅个人无关,将其列为“第一发明人”是公司当时为了“照顾”他;即便其参与发明过程,也应视为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公司所有。
庭审持续了两个多小时,审判长宣布休庭,未当庭宣判。
伊时代胜诉三星,一审获赔千万
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信息显示,福建伊时代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计算机信息安全的科技企业。2008年3月,伊时代申请了“基于触点的路径密码输入方法”发明专利(专利号:
ZL200810070756.8),2010年1月,获得授权。随着智能手机的发展,这种简便的密码解锁方法受到手机用户的青睐,很快出现在多款知名品牌手机中。
其中,三星智能手机根据用户设置的“路径”代替密码解锁,俗称“手势解锁”。此前,韩国三星及其关联公司曾因使用苹果公司专利“滑动解锁”,被美国法院判决赔偿苹果公司1.196亿美元,而其使用“手势解锁”又涉嫌侵犯伊时代“路径密码解锁”专利。
《福建日报》曾报道,2012年12月,伊时代公司发现三星智能手机将“手势解锁”代替密码解锁,将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和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随后,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天津三星和惠州三星等三家公司,针对伊时代的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4年6月,该专利被宣告无效。
伊时代继续提起专利行政诉讼。2016年6月,北京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专利无效决定。2016年11月,福州中院一审判决伊时代胜诉,并判决天津三星赔偿伊时代经济损失1000万元。法院认为,被告生产、销售安卓系统的智能手机的数量较大,有合理理由认为被告的获利在原告主张的侵权赔偿数额之上。
看到伊时代公司胜诉三星的报道后,在上海一家公司任交互设计程序员的林祖毅才知道这个专利的专利权人成了福建伊时代公司。林祖毅认为,实际上这是他的发明。
澎湃新闻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的“专利查询”了解到,这项专利称为“基于触点的路径密码输入方法”,属于画图解锁关键技术,借助该技术可对智能手机以画图方式实现解锁。
专利内容介绍,此发明的优点在于:以顺序经过密码输入矩阵各点,从而组成的路径作为密码。这种密码输入简易、快捷,也可提高可记忆性和设置的高强度性。
发明专利说明显示,该专利第一发明人为“林祖毅”,而福建伊时代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发明人中排名第二的许元进,系福建伊时代公司总裁。
林祖毅称,看到新闻报道后,他主动联系伊时代公司负责人,却被告知其与这项专利无关。
2018年7月10日,林祖毅向福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其确认专利权归其所有。
争议焦点一:个人发明还是公司发明?
林祖毅向澎湃新闻介绍,他从小对计算机软件有很浓厚的兴趣。2004年,他考入集美大学诚毅学院,成为该校软件工程专业的一名学生,所学专业中包括人机交互设计。大一时,他就创立了当时厦门最大的校园网络社区“诚毅小家”。
2008年年初,林祖毅在家里思考触屏手机的解锁问题。那时诺基亚还是王者,触屏才刚有了第一代iPhone。“尽管苹果有了滚轮的密码设计,但操作繁琐还是个绕不过的命题,当时触屏密码能玩的花样很多,签字、画三角形、几何图形等方法,但都比较繁琐。”
同年2月底,林祖毅来到福建师范大学和福建伊时代公司共建的实验室实习。他说,当时伊时代向所有实习生们征集可以申请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
“公司向我们承诺,如果发明专利申请获准,发明专利的权益归属于方案提供人,公司仅挂个名。”林祖毅说,他之前从未申请过专利,就将自己在校期间完成的“手势解锁”设计修改后,向公司提交了方案。
随后,他配合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完成了专利申请的程序,此后没有再过问专利的事情。林祖毅表示,填写申请时,“申请人”一栏为“福建伊时代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发明人为“林祖毅”,并附有第一发明人的身份证号码。
“我以为第一发明人就是未来的专利权所有人,”林祖毅说:“后来我才知道,‘申请人’才是未来的专利权所有人。”
而伊时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则称,该技术方案在2007年2月份作为公司的技术储备已经存在,属于公司发明,与林祖毅完全没有关系。
为什么林祖毅会成为这项专利的“第一发明人”?伊时代委托代理人称,林祖毅有个亲戚是银行行长,经其推荐,林祖毅才来到伊时代公司实习。当时公司有融资方面的需求,所以对银行行长介绍的这位亲戚有“特殊照顾”,在他没有做出实质性工作的情况下也将他列为发明人。
伊时代公司代理人称,林祖毅作为一个实习生打杂的,就是在其他人完成所有工作后,他负责联系代理机构,去申报这个专利,申报过程中他将自己名字调整成了第一发明人。
为此,伊时代向法庭提供了一份2007年的技术储备文件,以证明该公司在林祖毅进入公司前,就有与专利相关的技术储备。
林祖毅的委托律师则认为,伊时代公司所谓“照顾”说法没有任何证据支撑,其提供的2007年的技术储备文件,有几处明显的时间节点错误,系后期伪造。
同时,文件中还出现了林祖毅的网名和他个人的POP密码设置方式,更说明专利文件与林祖毅有关。
争议焦点二: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
2008年6月,林祖毅完成毕业论文答辩,“手势解锁”技术成为其论文的一部分。通过答辩后,他的论文也被收录进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图书馆。
毕业后,林祖毅进入伊时代公司工作,负责网络数据异地存贮、数据透明加密等项目。2010年下半年离开公司。
2010年1月13日,专利获得授权公告。一年后,该专利获得福建省政府颁发的省专利奖三等奖。2013年11月21日,该专利登记生效。
专利获得福建省三等奖并登记生效,而作为专利的“第一发明人”林祖毅称,他当时均不知情,伊时代公司也从未告知过他这信息,直到伊时代公司和三星的官司被媒体报道,他才知道。
如果林祖毅参与了此项发明,这项发明属于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这是庭审现场的争议焦点之一。
《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对“职务发明创造”进一步予以明确,包括三个方面: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福建伊时代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员工信息登记表》。该公司委托代理人提出,林祖毅在2008年2月来公司实习,在3月申请专利,属于在职期间完成。根据《专利法》规定,属于受本单位的指派,从事的是本单位的工作,或者说利用了本单位的技术条件,都属于职务发明范围。
林祖毅则向法庭提交了自己的医保社保缴纳记录,证明在专利申请日前自己并非伊时代公司员工。其委托代理人认为,职务发明的前提是发明人与单位形成用工关系,而伊时代所提交的《员工信息登记表》仅是林祖毅作为求职者填写的用于求职使用的表格,并非入职员工信息登记,更不是用工合同;这项专利发明属个人发明,与单位无关。
此次庭审持续近两个小时,该案未当庭宣判。
来源腾讯-大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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