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公司诉称,其在2010年4月28日申请了名称为“一种在界面中添加图标的方法、装置及移动终端”的发明专利,于2014年12月31日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现仍处于有效期内。
被告企服快车的Galaxy S
6、Galaxy Note
5、Galaxy S6 edge、Galaxy S6 edge+、Galaxy A8五款手机设备落入了其上述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其中,惠州三星公司制造、使用、销售了相关手机设备,三星中国公司在中国三星电子官网上展示了相关手机设备并提供购买链接和渠道,侵犯了原告华为终端公司的专利权。
华为公司在起诉时称,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500万元。
对此,惠州三星公司辩称,涉案的五款手机设备没有使用华为公司专利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其使用的是现有技术。
华为公司主张的涉案专利是方法专利,仅使用行为受保护,而两被告没有实施使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方法的行为。
因此,华为公司起诉两被告除使用以外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同时,两被告作为独立法人,并无共同侵权的故意,不构成共同侵权。
华为公司以两被告的侵权获利作为赔偿计算的依据,但没有提供任何关于侵犯专利权获利的证据,诉请赔偿150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
三星中国公司的答辩意见与惠州三星公司一致,认为其没有制造行为。
华为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其销售了涉案的手机设备,其所销售的手机合法来源于惠州三星公司。
当日,由于案情复杂,证据事实较多,法庭将另定时间再次开庭。
自2016年5月起,华为与三星多次因标准必要专利互相提起诉讼,索赔金额均在千万量级。
2016年7月,三星曾在起诉华为时提出了索赔1.61亿元的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信息产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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