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中所指的“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换句话说,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标识标明商品的来源,使相关公众能够区分提供商品的不同市场主体的行为,均属于商标的使用行为。那么,转让注册商标是否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商标的使用目的在于“识别商品的来源”。即通过商标的使用,使他人了解该商品来源于什么地方或者来源于什么企业。换言之,就是使他人知道该商品是由哪个企业生产制造的,或者该企业是做什么的。
但是,转让注册商标的行为,只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照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企服快车的行为。仅实施转让注册商标的行为,并没有发挥商标的区分不同商品来源的功能,因此,不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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