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搜狐网发布的广告信息涉嫌侵犯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下称鄂尔多斯服装公司)将搜狐网的运营者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搜狐公司)诉至法院。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搜狐公司作为涉案广告的发布者,未尽到对涉案广告的审查义务,依法应承担帮助侵权的法律责任,判决搜狐公司赔偿鄂尔多斯服装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余元。
据了解,鄂尔多斯服装公司系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鄂尔多斯资源公司)全资子公司,负责鄂尔多斯资源公司旗下羊绒衫等羊绒制品的生产、销售工作。
1997年4月14日,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衫厂在第25类商品上取得第979531号“鄂尔多斯ERDOS”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具体项目包含围巾、服装、针织品服装等。
1998年3月28日,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鄂尔多斯资源公司,有效期至2027年4月13日。
1999年1月5日,原商标局发文认定鄂尔多斯资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第979531号“鄂尔多斯ERDOS”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4年2月14日,鄂尔多斯资源公司依法取得第3240572号“e鄂尔多斯ERDOS”注册商标(下称涉案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围巾、披肩等。
经其持续使用与广泛宣传,涉案商标取得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与美誉度。
2014年1月1日,经鄂尔多斯资源公司授权,鄂尔多斯服装公司获得涉案商标在中国境内的排他使用权,以及单独自行提起相关诉讼的权利。
2016年12月,鄂尔多斯服装公司发现,搜狐公司运营管理的搜狐网服装销售页面上突出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及相似的标识。
其认为,搜狐公司的涉案行为已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容易引起公众混淆,故将搜狐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索赔70万元。
鄂尔多斯服装公司主张,广告主在商品销售页面和实际所售商品中使用涉案商标或近似标识,搜狐公司作为广告发布平台,未对广告主发布的广告内容和授权进行审慎审核,其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构成帮助侵权。
而搜狐公司则认为,搜狐网中并无涉案商标和与涉案商标有关的其他内容,公证书所记载的购买行为均发生于涉案网页,该网页与搜狐公司无任何关联。
鄂尔多斯服装公司所公证购买的涉案商品亦无法体现与搜狐公司的关联性,搜狐公司未参与涉案商品的销售,鄂尔多斯服装公司主张搜狐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其商标权的侵犯无任何事实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 在涉案网页和商品上使用被诉标识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涉案商品系鄂尔多斯公司产品,或与该公司具有一定关联,故该行为属于侵犯鄂尔多斯服装公司商标权的行为。
在案证据显示,搜狐公司在涉案广告发布前所审查的广告落地页与实际发布的广告落地页并不一致,同时所审查的商标证与广告主实际使用商标亦不一致,搜狐公司作为广告发布者,未能对广告内容尽到相应的审核及管理义务。
法院认为,搜狐公司以发布广告图片链接的方式帮助他人进行宣传和销售,为他人的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致使涉案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扩大,其行为构成对鄂尔多斯公司注册商标权的侵犯,故对搜狐公司的抗辩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搜狐公司赔偿鄂尔多斯服装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5万元。
搜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摘自: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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