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目前而言,不少的商家企业知识产权意识还是非常淡薄的,在注册商标后,随心所欲的使用,没有严格按照商标的规定使用,经常出现随意改变注册商标字体,格式等现象发生。
就目前而言,不少的商家企业知识产权意识还是非常淡薄的,在注册商标后,随心所欲的使用,没有严格按照商标的规定使用,经常出现随意改变注册商标字体,格式等现象发生。
主要由于不恰当的使用而撤销,根据法律规定不恰当的使用有以下情形: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商标的使用以注册证书为准,如果是文字商标,注册证上的字体不得随意改变;如果是图形商标,图形不得改变;如果是文字加图形的组合商标,不得改变组合方式,也不得改变任何一个元素。
一句话,就是怎样注册的就得怎样使用。
但是济南商标注册人并不注意这些,文字商标改变字体,图形商标改变图形,组合商标改变组合方式,或者去掉某个元素,这些行为都被认为是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可能导致商标被撤销。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商标是否使用,作为主管部门难以知情,在实践中,提出撤销申请的一般都与该注册商标具有利害关系的人,撤销对方的商标已经成为一种商务战略手段被广泛运用。
本文将用几个实际案例对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实务进行阐述。
今天小编从7个方面来谈谈商标侵权:
(一)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
指未经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
关于类似商品的认定,应以济南商标注册证书中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准。
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看两种商品在功能、用途上是否具有共同点,消费对象、销售渠道是否相同。
对近似商标的认定通常应从两个方面考虑:
一是两个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相类似;二是两个商标的标识的主体部分是否相近似。
具体认定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作为评判的主观标准,并采用整体比较与商标显著部分比较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
实践中多以商标的音、形、义三个要素考察。
即读音是否相同;外形是否相近,是否可能导致普通消费者直观上的误认;意思是否相同等来判断。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认定这类侵权行为时,不以销售商是否有过错为前提,只要销售商客观上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即可认定侵权成立,只不过销售商在证明合法取得商品并说明提供者的前提下,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已。
所谓合法取得商品是指通过公开的形式,在合法的交易市场购得的商品;说明供货者身份,应当是真实的且相对方在现实生活中能够寻找到,未达到这个标准,不能认为说明了提供者。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
擅自制造是指商标印制单位未经授权或无正当手续而制造商标标识;伪造是指故意制造假冒商标标识。
制造和销售商标标识,必须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严禁未经商标注册人委托授权而擅自制造和出售商标标识,更不允许伪造商标标识。
(四)反向假冒行为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
反向假冒注册商标是指行为人将注册商标人的商品合法取得后,未经其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了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反向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并未直接使用或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而是采用反向思维的方式,借用他人使用某一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信誉,推销附有自己商标的商品,从而提高自己商标的声誉。
反向假冒行为违反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擅自在他人的商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借他人的优质商品为自己树立品牌,其后果使商标权人失去利用商标树立产品信誉的机会,违背商标和商品不可分离原则,侵害商标权人利益,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
(五)对驰名商标的淡化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
该行为是指无权使用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用于自己的和该驰名商标商品不同类的商品之上,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及其在其他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或混淆,进而使该驰名商标的特殊吸引力与识别作用发生弱化的行为。
驰名商标淡化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是以一定方式丑化有关驰名商标;二是以一定方式暗化有关驰名商标;三是以间接的曲解方式使消费者将商标误解为有关商品普通名称。
(六)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域名的行为。
这类商标侵权行为主要有两种类型:
第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第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他人提供的产品、服务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七)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的行为。
这类商标侵权行为成立的前提是商标申请在先,企业登记注册在后,往往是企业利用他人商标的知名度搭便车的行为,这些企业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的名称,误导了消费者,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商标权。
商标侵权行为表现形式多样化,判判时必须针对具体行为,依据法律规定,运用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认定要素综合分析,方能做出正确的认定。
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促进专利创造保护,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精神,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于2018年8月1日起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现公告如下:
一、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
对于缴费期限届满日在2018年7月31日(含)前的上述费用,应按现行规定缴纳。
二、对符合《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财税〔2016〕78号)有关条件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
对于2018年7月31日(含)前已准予减缴的专利,作如下处理:
处于授权当年起6年内的,年费减缴期限延长至第10年;处于授权当年起7-9年的,自下一年度起继续减缴年费直至10年;处于授权当年起10年及10年以上的,不再减缴年费。三、对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可以请求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根据上述调整,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费用减缴请求书、意见陈述书(关于费用)等请求类表格作了修改,新版表格将于2018年8月1日起正式启用,旧版表格同时停用。
商标低价转让的原因,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所以难免会出现定价困难的因素,而这就引发了有的商标价格比较低,但是有的商标价格比较高的情况,那么商标低价转让的原因都有哪些?
1、新注册的商标,没什么商业价值,知名度不高商标随着时间的推移,它的价值和名气都会随之增长,同样时间越久的商标那么它的转让价格也就越高。
但如果商家是出售的是新注册的商标,那么这个时候低价转让就合情合理了。
2、济南商标注册的类别数量和近似商标数量都很少商标注册的类别越多,以及近似商标数量越多,商标受到法律保护的范围也就会越大。
同时,这样的商标往往都具有比较高的商业价值,转让的价格当然就会高很多。
3、虚假或是违规的商标除了以上两种外,某些商家为了谋取利益,将虚构的商标进行出售时,价格有可能也会定的很低。
或是违规使用过的商标,商家为了着急脱手,就会将价格调的很低,商标君建议大家不要购买这种商标。
4、商标的设计样式简单,不利于推广和销售商标存在的本质就是为了方便公众进行识别和辨认,同时还能起到宣传的作用。
但假使商家持有的商标冗长,且绕口难以诵读,或者根本就是一个图案作为的标志,这样的商标出售价格也多数不高,除非是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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