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商标注册公司提醒:商标被侵权后,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及初步审定号。
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现如今商标侵权屡见不鲜,商标异议就显得尤为重要。
商标注册公司给大家举个例子:某公司申请的商标注册,因侵犯名人××的姓名权,出于为维护名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本人当然有权在异议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这时名人××成了异议人,某公司则成了被异议人。
在此商标注册公司给大家介绍一下提出商标异议应该注意的一些问题:
第一,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商标异议。
根据《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异议人可以是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在先权利人。
而现实生活中,异议人绝大多数是利害关系人。
比如,某公司擅自使用名人××的姓名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名人××出于维护自己的姓名权,可以提出异议。
第二,商标异议必须在异议期内提出。
这里的“异议期”是指在初步审定予以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期间。
如果超过这一期限提出的商标异议,商标局不予受理。
第三,商标异议的提出方式。
名人××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某公司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
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及初步审定号。
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如果名人××依照上述程序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会依法得到受理,这样某公司就不能再以此申请商标。
第四,商标局对商标异议的处理。
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及时送交某公司,限某公司在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
某公司应当及时答辩,如果不答辩,也不影响商标局对异议的裁定。
商标局在听取某公司和××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
值得注意的是,某公司或××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另外,如果某公司或××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异议裁定不服,还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如果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它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和组织形式构成,其中的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
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济南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注册分属不同机构,因此造成注册商标与已登记使用的企业字号相同和相似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对于字号的权利保护,我国亦未有统一明确的规定。
两者在构成要素与功能上都具有相似性,容易引起混淆。
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两者间的权利冲突也就日益增多。
有人问我,企业是不是应该把商号和商标一致起来?
我认为,把商号和商标一致起来确实是不错的选择,但是一家企业商号只有一个,但商标却可能有很多,不可能都一致。
而且由于某些原因,有一些企业从开始就选择了商号和主打品牌不一样,注册商标当然与商号也不一样。
所以,强求变更为一致倒也不是非做不可。
尽管企业与商标一致或者不一致都不影响企业运营得很好。
可是在以注册取得商标权的法律制度下,为了对付某些特别“懂法”的人抢注他人商号为商标,我还是建议把商号也注册为商标,即使是不使用。
虽然我一点儿也不赞成注册不打算使用的商标,但是为了少一些打官司的麻烦,也只好提出一个自相矛盾的下策了。
保护在先商号权要难于在先商标权。
特别是商标局在初步审查时,会主动引证在先商标驳回在后申请商标,商标权人不用参与甚至都不知晓,其权利就获得了保护。
所以,就目前的商标注册环境而言,即使不使用商号作为品牌,也把它注册为商标对企业更有利一些。
其实写这种文字真让我心中悲凉,作为审查员竟然建议当事人注册不会使用的商标,但理想再丰满,也得立足于现实的骨感。
反正我们的商标库里不使用的商标多如牛毛,也不差再多几个为了保护商号而注册的。
所以,商号,注册为商标吧,注册吧。
由于商标代理机构拥有更专业的商标知识以及丰富的商标代理经验,企业及个人在进行济南商标注册申请时,为降低商标注册的风险、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通常会选择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相关商标注册申请事宜。
在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事宜的情况下,商标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专业的检索渠道,对申请人将要进行注册申请的商标进行更全面的商标检索,再结合其丰富的商标代理经验,对申请人的商标做出专业的分析并给出修改建议,以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同时,商标注册申请人在进行商标注册申请时,无需直接与国家商标局发生联系,而只需将商标注册申请所需要的相关材料交至商标代理机构,由商标代理机构向国家商标局递交商标注册申请。
对商标注册申请人而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事宜,能够给自己节省很多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高效便捷。
同时,还能减少商标注册申请后续的麻烦,减少申请过程中因不当或事物造成的损失。
最重要的是能够有效降低商标注册的风险,极大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最高人民法院12月11日签发裁定,决定提审本案,并申令中止执行此前浙江省高院所作的二审判决。
这意味着在最高法的最终提审判决出台之前,被告方法国卡思黛乐(CASTEL)(下称“卡思黛乐”)可以中止赔付高达3373万元的赔偿金;而此前已被一审法院查封、冻结的卡思黛乐相关商标和股权等资产也被中止执行,消除了被强令拍卖付赔的可能性。
《第一财经日报》此前曾经报道,2009年,中文“卡斯特”商标持有人、西班牙籍温州裔商人李道之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权益诉讼。
2012年3月,温州市中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方卡思黛乐侵犯中文“卡斯特”商标持有者李道之的商标权益,据此判令卡思黛乐向李道之赔偿3373万元。
法方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至浙江省高院,浙江省高院于今年6月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随后,卡思黛乐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
最高法在裁定书中指出,法国卡思黛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
而这一法条所指,是在“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对案件进行再审。
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公司中国区总裁殷凯则表示,最高法依法作出提审本案并中止二审判决执行的裁定,说明卡思黛乐在再审申请中所提出的抗辩理由得到了认可,“目前卡思黛乐方面还无法对最高法提审的最终结果作出预测。”殷凯说,“我们仍然相信最高法会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公司是欧洲最大、全世界第二大的葡萄酒企业。
2011年卡思黛乐向中国出口了3000万瓶葡萄酒,同比增长50%,2007年仅有260万瓶,4年间增长了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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