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重点指出要推进扩大油脂油料、肉类、乳制品市场准入,促进进口。中国海关积极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并保障进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
那么,肉类产品进口主要涉及哪些“证”呢?
1.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海关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该批货物生产、加工、销售、使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将注明进口肉类产品的集装箱号、生产批次号、生产厂家名称和注册号、唛头等追溯信息。
01发证部门
企业进口报关时所填写的领证地海关。
02注意事项
海关总署已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增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信息查询功能。自2020年8月1日起,企业进口报关时选择申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可在线查询《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电子信息。
同时,企业仍可按照需要,按相关规定申领纸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2.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通过“互联网+海关”(http://online.customs.gov.cn/)的“动植物检疫”模块向海关提出申请,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01发证部门
海关总署或授权的直属海关。
02注意事项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上的申请单位应与国外官方证书收货人、贸易合同签约方一致;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上的品名、产地、输出国家(地区)、用途、指定监管场地/查验场、目的地、运输路线等应与报关单、卫生证书、贸易及运输单证上的内容一致。
3.兽医卫生证书
进口货物应随附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卫生证书,并加盖官方印章及官方兽医签名,目的地须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从而证明其产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中国与输出国家或地区签订的相关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以及贸易合同注明的检疫要求。
01发证部门
肉类输出国家或地区主管机构。
02注意事项
中国与输出国家或地区均对卫生证书进行了确认,包括证书格式、备案签字官、官方印章等都必须与海关总署备案的信息一致。无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做退回或销毁处理。
4.自动进口许可证
税号监管证件代码为“7”的进口肉类产品须提供《自动进口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是指商务部授权发证机构依法对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颁发的准予进口的许可证件。企业进口报关时免于交验纸质自动进口许可证,录入自动进口许可证号后通过自动进口许可证联网核查方式验核电子许可证,不再进行纸面签注。
01发证部门
商务部授权发证机构。
02注意事项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从境外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可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5.原产地证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进口肉类产品可提供相关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从而享受协定税率。
01发证部门
与我国签订优惠贸易协定国家的指定签证机关。
02注意事项
涉及反倾销、反补贴的进口肉类产品可提供肉类输出国家或地区行业协会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明及相关单据从而确定相关税额,对于申报进口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海关将按照相关公告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
来源:中国海关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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