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按征税:纳税人在特殊的纳税事项中,经常遇到这样一个概念:某某行为,可采用简易计税方式,适用3%(或者5%)的征收率,减按2%(或者1.5%)缴纳增值税。减按征收,不是征收率,而是一种税收优惠。目前基本有两种情况:
1、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按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自然人出租住房,适用5%的征收率,减按1.5%征收增值税。这两种情况,适用的征收率和减按征收的比率之间的差额,就是国家给与的优惠。
差额征税:有税金差额征税和增值税差额征税两种。税金差额征税是指以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税金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时,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规定可扣除的支付款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增值税差额征税是指一般纳税人采用购进扣税法计算应纳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正数交税,零或负数不交税。
案例分析
某企业处置2013年5月份购买的小轿车(纳税人2013年8月1日前购买的小轿车不得计算抵扣增值税),取得处置收入10300元。纳税人在按照此政策进行增值税的核算时,会计分录如下:
1、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借:货币资金(应收账款) 103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0000
应交税费 简易计税 300
2、减按2%征收增值税,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100
贷:营业外收入 免税收入 100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科目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我们关注到,按照此证策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以及增值税,都是按照征收率3%计算,在实际缴纳时,给与1%的税收减免,减免部分计入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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