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注册商标之间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但当在后注册商标因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而最终被宣告无效的,该被宣告无效商标的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对其被宣告无效前商标权人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司法实践中有以下观点:
不构成商标侵权;虽然在后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但该注册商标获得注册是经商标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在授权程序上是合法的,因此商标权利人对于商标授权行政信赖利益应当得到保护。
构成商标侵权;注册商标无效属于自始无效,行为人的使用行为没有合法的权利基础,使用自有注册商标不能作为免责抗辩事由,若其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当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商标注册人主观上存在恶意,其信赖利益便不应得到保护,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的,在先的权利人可以主张在后的商标被无效宣告前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而对于善意的注册人或使用人的使用行为不宜被认定为侵权。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院都采取这一观点进行侵权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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