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全称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指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办理途径:
1、自己到商标局办理;
2、委托商标代理公司办理。
申请材料:
1.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
2.自己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公司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商标撤三答辩:他人向商标局提出某个商标的撤三申请,商标局收到申请后向商标持有人下发答辩通知书,限其2月内提供近3年内的使用证据或未使用的正当理由。
商标撤三答辩需要提供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或属于商标法认可的正当理由。
使用证据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使用在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包装、表白、说明书、使用手册等;
2.合同、发票、收据等票据;
3.使用在电视、网站、广告牌等;
4.展览、展会;
二、使用在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背景墙、招牌、店员服装、菜单、价目表、奖券等;
2.合同、发票、收据等票据;
3.使用在电视、网站、广告牌等。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地震、海啸等不可抗力;
2.政府管控;
3.破产清算;
4.其他正当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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