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要使未注册商标得到保护,前提是必须已经使用过该商标,并且基于这个使用的事实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力。
法律给予“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保护,是出于对在先权利人多年来在商誉建设上所投入的时间、金钱和努力的尊重。
因此,法律规定,未注册商标的“有一定影响”必须与在先权利人“已使用”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此外,多数观点认为“已经使用”指的是商业上积极主动的使用,而不包括被动使用的情况。
例如,原本不以商品身份存在的商标可能由于媒体的报道或公众的关注而被被动使用。
如果在先商标的“有一定影响”是因为他人的行为或其他因素造成的,并且与在先权利人的活动无关,亦不源于在先权利人对商标的使用,那么就无法获得《商标法》所定义的保护。
此外,“已经使用”的地域范围与“有一定影响”的地域范围是相同的,首先应当限制在中国境内。
过去发生的“HYSTERIC”商标案就支持了这一观点,尽管许多明星曾穿过该品牌的服饰,但该品牌从未在中国大陆销售;媒体的大量报道使得该品牌在消费者中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但这并不被视为“已经使用”。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在先权利人“已经使用”的地域范围应当限制在中国境内,并且与“有一定影响”之间应存在因果关系。
然而,对“有一定影响”的认定不应仅限于商业标识的主动使用。
现在已是自媒体时代,媒体和网络的影响力非常巨大,有可能存在在先权利人已经使用商标,但其影响未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
通过一些网络平台的推广,该商标可能会从默默无闻变得家喻户晓。
因此,在审理案件时,不应完全排除被动使用的情况,而应根据具体案件来评估被动使用的影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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