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一下,我打算注册一次性输液加热器商标,但是根据国家食药监局的(2005)519号文件的第22条规定,一次性输液加热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对象。这样我想咨询一次性输液加热器应该注册在哪一大类及哪一小类
“一次性输液加热器”不是规范名称,无法确定类别。医疗器械和仪器属于第10类,加热装置属于第11类。如果是某种医疗装置的专用部件,建议在第10类申报;如果仅是加热装置,建议在第11类申报。申请人可以参考这两个类别的现有项目,申报时应按照分类原则、使用具体、准确、规范的名称进行填写,要注意与其他类别的商品项目相区分,不应产生混淆和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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