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至2010年12月,李志峰通过三家网店销售124个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36110余件,销售金额合计1174万余元,违法所得410万余元。其中,袁江、李成良参与销售金额合计786万余元。2010年12月8日,李志峰存放在江阴仓库中的涉及假冒62个注册商标、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16195件被查获,货值金额合计315万余元。

2011年5月18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控被告人李志峰、袁江、李成良、朱洪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

昨天,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特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志峰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判处被告人袁江、李成良、朱洪辉缓刑并处罚金。该案为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2010年查处的全国打假十大典型案例之首,国务院专项办挂牌重点督办案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志峰为牟取非法利益,招募被告人袁江、李成良、朱洪辉作为工作人员,共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均数额巨大,4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