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与商品配套一同进入流通领域的带有商标的有形载体,均属商标标识,包括注册商标标识和未注册商标标识。
商标印制,包括以印刷方式制作商标标识,也包括以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方式制作商标标识。
根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再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申领《印刷经营许可证》。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
因此,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商标标识印刷经营活动。
承印商标标识时,要遵守《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要履行相应的核查义务,要建立商标印制业务登记档案和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并要存查两年。
承印未注册商标标识时,承印人应查验委托人的合法营业证明或身份证明,并审查其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和是否标注了“注册商标”字样或商标注册标记。
承印注册商标标识时,则不仅要查验委托人的合法营业证明或身份证明,还要查验其商标注册证明及其授权委托书,并要查验所印制的商标样稿是否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是否标明了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产地。
对违反规定承印商标标识的,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5条、第40条,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无照经营的,还要没收印刷品及专用工具、设备;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的,按商标侵权查处;不能适用以上法条的,则按《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