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高健)旺旺食品不满阿里巴巴公司注册“淘宝旺旺”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撤销该商标的申诉意见,未获支持。
昨天,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旺旺”之争并当庭判决:两个“旺旺”大不同,阿里巴巴公司经营的淘宝网可以继续使用“淘宝旺旺”商标。
台湾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该公司经营的旺旺食品于1992年进入大陆市场,至今已经在大陆获得了超过2100个注册商标,其中以“旺”字为核心的就超过417个,大眼睛小男孩的卡通形象已经深入人心。
该公司代理人指出,“淘宝旺旺”也是文字商标,而且完整包含了“旺旺”二字,并且“淘宝”字体偏小,“旺旺”字体偏大,“淘宝”显著性弱,“旺旺”显著性强。
代理人认为,“旺旺”商标经过宜兰食品公司长期使用,在公众中有很大的影响,“淘宝旺旺”侵犯了旺旺食品的在先商号权。
商评委说,阿里巴巴注册“淘宝旺旺”之所以被核准,是因为两家企业的性质、商品都不相同,而且两个商标在名称、含义、整体视觉效果上也不一样。
阿里巴巴公司代理人表示,“淘宝旺旺”虽然是文字商标,但是设计上引入了铜钱造型,取兴旺发达之意,之所以使用叠词“旺旺”,是为了加重这种理念。
此外,“淘宝旺旺”是一款集成了即时文字、语音、视频沟通以及交易提醒等功能的聊天软件,是网上交易必备的工具,和旺旺食品在商标种类上完全不一样,并且淘宝网作为知名的购物网站,“淘宝”二字的显著性要高于“旺旺”。
宜兰食品公司代理人提出,“淘宝”一词是常用词,表示去哪里淘东西,而“旺旺”经过该公司的使用已经有特定含义,构成驰名商标。
阿里巴巴公司代理人否认“淘宝”是常用词,他指出,在2003年5月淘宝网成立前,任何地方都搜不到“淘宝”一词,“淘宝”这个词语是阿里巴巴独创的,其特指“去哪里淘东西”也是淘宝网的影响造成的。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淘宝旺旺”囊括了“旺旺”二字,但是鉴于淘宝网有较高的知名度,“淘宝”二字已经和淘宝网建立了惟一联系,所以“旺旺”二字的显著性低于“淘宝”,相关公众不会误以为“淘宝旺旺”来源于食品旺旺。
法院还认为,两个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并且宜兰食品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旺旺”作为商标,在大陆地区使用并有一定影响。
据此,法院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裁定。
宣判后,台湾旺旺明确表示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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