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地理标志”这个概念,有的人也许会感到陌生,但如若换一个名词——土特产,那么大家就非常熟悉了。
逢年过节,走亲访友,拎上一盒“福鼎白茶”,提上一篮“平和琯溪蜜柚”,或是出差回来给办公室的同事们捎上一两样当地土特产,在中国这样的礼仪大国是很常见的现象。
显然,在大多数人的日常生活中,土特产的主要功能是作为一种社交手段。
那么地理标志呢?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商标法》是唯一一部对地理标志注册和保护制度作出规定的法律。
按照该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表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地理标志的特点是地域性、特色品质和声誉。
因此,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地理标志产品的经济学含义就是土特产。
从功能上讲,土特产偏重于消费者的感受,丰富了广大群众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地理标志则更多地关注生产者的利益,是一种能够强农惠农、推动农业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
我国自1994年确立通过商标法律制度保护地理标志以来,从第一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库尔勒香梨”获得注册开始,截至2016年8月,已有3194件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获得注册,其中国外地理标志商标84件。
20多年的实践证明,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和保护制度适应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现状,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措施之一。
正因如此,2010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指出“要充分运用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促进特色农业发展”,2013年中央1号文件更明确提出要“深入实施商标富农工程,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保护”。
具体而言,地理标志注册商标是如何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稳定的?
首先,使用地理标志商标的产品直接为农民创造了更高的经济价值。
商标一旦与优质或特色农产品结合,其无形价值即可向农产品转移,通过市场形成有形的附加值,实现农产品增值,从而大大提高从事相关产品生产的农民的收入。
“商标与经济发展关系”课题研究报告显示,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后,产品价格平均提高了50.11%,来自地理标志商标产品的收入占到当地农民总收入的65.94%。
可以说,地理标志商标具有很好的富民效应。
其次,地理标志商标带动产业发展壮大,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新农村建设。
在我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对地理标志产业发展的长期研究,创造性地建立了“农户+基地+龙头企业+地理标志商标”的地理标志产品经营模式,运用或借鉴这种模式的地理标志产业,大多形成了自己的竞争优势。
而不断壮大的地理标志产业,在有效利用当地独特的自然环境和人文资源的同时,有利于农业产业结构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有利于区域特色经济、优势产业和相关产业链的形成和发展,还能带动和促进生态旅游、人文旅游的发展,传播和保护优秀的传统民俗和民间艺术,同时解决大量劳动力就业,维护农村人口和农村地区的稳定。
据统计,地理标志商标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的产值带动比达1∶5.20,就业带动比达1∶3.34;
53.38%的地理标志产业成为区域经济支柱产业,地理标志商标对当地就业、居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综合贡献率和影响程度超过30%。
最后,地理标志是我国农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有力武器。
地理标志这一法律概念已经得到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认可与保护,而地理标志产品的特点,有助于增强本国同类商品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促进出口贸易增长。
如福建漳州水仙花地理标志产品销往美国及东南亚、欧洲等国家和地区,年出口2500万粒,创汇8000多万元。
目前,地理标志商标已经成为国际双边、多边谈判的重要议题,无论已经签署完成的中瑞、中韩等双边自贸区协定,还是正在进行的中欧地理标志双边协定、中格自贸区谈判,地理标志条款如何拟定都是各方反复拉锯的焦点问题之一。
人都具有趋利性,看到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了、运用好了,农民致富了,农村发展了,不法分子很可能萌发侵权想法并付诸行动。
那么,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地理标志注册和保护制度可以为广大农民提供什么救济手段?
我国建立了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并行保护地理标志商标的模式。
对于侵犯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案件,当事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保护,也可以请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立案处理得到行政保护。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应当事人的投诉或其他人员的举报查处侵犯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案件,也可以依照职权主动查处。
经查处,如果发现侵权行为涉嫌犯罪的,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认定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将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20多年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利用网络健全、程序简便、快捷高效等优势,依托全国几十万名执法人员,查处了一大批侵犯地理标志商标转让专用权案件。
2015年,国家工商总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为期半年的保护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全国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了117起侵犯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案件,案值达111.428万元,切实维护了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侵权人形成极大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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