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邵铭 通讯员凌蔚 商标被他人注册后,先使用者并非一定可继续在原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近日,佛山中院的一个判例再次向社会敲响了商标保卫战的警钟。
去年3月,个体工厂厂长阿玲突然接到法院的电话。她被李女士告了,理由是阿玲使用了李女士的注册商标,侵犯了李女士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诉状里,李女士要求阿玲立即停止使用自己注册商标的行为,销毁已经生产的带有自己注册商标的产品和生产模具,今后也不许再生产、销售带有自己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并公开道歉、赔偿22万元的经济损失。
为了证明自己没有恶意,阿玲拿出一本2007年出版的《广州锋镝广告(木工)》,翻出多年前她在上面做的一期广告,证明早在六年前自己就已经开始使用现在的这个商标了。
近日,佛山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确认了原告李女士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注册商标中的图形具有较高的显著性,被告使用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考虑到被告主观上不存在侵权的故意,生产的产品本身也不构成侵权,结合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证明侵权造成的损失或获利,且原告注册时间较短,遂判令被告停止使用涉案商标,并向李女士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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