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80年代,我进入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工商局琴水工商所工作,所里给我安排的任务是从事商标监管。
当时,整个乡镇上,除了几家国有企业注册了商标,还没有个私企业树立这个意识。
整个80年代,我所管辖的区域没有出现一件商标违法案件。
到了上世纪90年代,我所在的地区个私经济迅速发展,市场活跃起来,人们的商标品牌意识也有所增强。
当时,生产性企业大都有申请注册商标的愿望,但是创牌又谈何容易!于是,有些个私业主萌生了走捷径的想法,一时间,做贴牌甚至“傍名牌”现象大量出现。
因此,从这个阶段开始,我经手的商标违法案件逐渐多了起来。
后来,我被调入莲花县工商局,先后在执法办案和法制监督岗位上工作,至今已与商标监管打了30年的交道。
莲花县的经济发达程度虽然比不上大城市,但是这里的商标侵权案件仍然时有发生,而且种类多样。
经过简单总结,我把它们归结为几下几种类型。
一是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到期后,受让方继续擅自使用的案件。
莲花县琴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琴亭商标在当地水泥业界小有名气,一家小型水泥厂与之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协议。
后来,许可协议过期,但该小型水泥厂继续使用琴亭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二是对驰名商标作相似使用的案件。
前些年,有消费者反映,市场上出现了一批没有标注生产厂家的喜之郎果冻,疑似假冒产品。
接到举报后,我们顺藤摸瓜,追查到了县城的一家果冻厂。
进入该果冻厂车间后,我们发现其已处于半停产状态,环境阴暗脏乱。
在该厂的仓库里,我们还发现了一些用于果冻塑封的胶带,上面印着“喜之郎”三个字。
面对工商执法人员,果冻厂的老板声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违法,他说:
“你们再看看,我这是‘喜三郎’!”听老板这么说,我们仔细一看,发现果然是“喜三郎”,但是“三”字的写法与“之”字特别相近,很容易让消费者误认为是“喜之郎”。因此,我们对这起案件作了相应处理。
三是故意将他人商标作为自己企业字号使用的案件。
前不久,我局查获了一批由凤凰新业公司生产的电动车,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为新业,却在产品上突出使用“凤凰”两个字,容易让人将其产品与凤凰牌电动车相混淆。
四是申请注册的商标有意与驰名商标接近,让人误认为是知名品牌的案件。
海螺塑钢材料名声在外,有人就申请注册海蛟商标;太阳神商标有了名气,有人就注册大力神商标。
实际上,玩这种与驰名商标沾点边的游戏,就像是在刀尖上跳舞,稍不留神,就会伤到自身。
因此,作为一名多年从事商标监管工作的“老”工商人,我想告诉大家,注册商标勿沾他人的光,创建品牌要走自己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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