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声音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在商标图样框里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同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以及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说明”栏中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⑴声音商标的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使用文字进行描述。
⑵声音样本的要求:
①通过纸质方式提交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的,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当储存在只读光盘中,且该光盘内应当只有一个音频文件。通过数据电文方式提交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的,应按照要求正确上传声音样本。
②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小于5MB,格式为wav或mp3。
⑶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声音都可作为商标注册。
声音商标的显著性是其获得核准注册的要件。如果声音商标本身不具备显著性,则需要证明其通过大量使用、产生“第二含义”而获得了显著性,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以下4种类型的声音缺乏商标的显著性:
一是直接体现商品或服务自身特点的固有的声音,例如日常生活中的磨刀声用在“磨刀”服务上,发动机自身产生的固有的声音用在“发动机”商品上。
二是常见的公共资源声音,如普通的鸟鸣、喇叭声、爆竹声、庆典迎宾曲等。
三是过分简短和时间过长,过于复杂的声音。四是特别刺耳的、带给人们不良心理感受的声音,例如鬼哭狼嚎、厮杀等带有恐怖、暴力色彩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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