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大型的文化、体育或公益活动中,我们经常会看到活动的主办者使用一些设计精美、富含寓的标志,例如“中国印”、“红十字”、“红飘带”等。
粗略地看来,特殊标志与注册商标之间确实有一些相似之处,其实两者还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关系。
在基本概念和产生目的方面
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标志,而根据我国《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或图形组成的名称、会徽或吉祥物等标志。
从上述概念就可以区分出两者的产生源于不同的目的——特殊标志的产生是标志持有人为了宣传其所举办的全国性或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研或其他公益活动而使用;而商标的产生则主要是商品的生产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出于在营销中与其他生产者的商品或者提供者的服务相区别的目的而使用。
简而言之,前者“为公”(公益目的),后者“趋利”(营利目的)
虽然两者在产生目的和标志的构成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但它们在此方面的相同之处还是显而易见的,例如均可以由文字、图形或者两者的组合而构成;含有损害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尊严或者形象的、有害于社会善良习俗和公共秩序的、带有民族歧视性,不利于民族团结等内容的文字、图形组成的标志不能取得登记。
在权利的取得和标志的使用方面
在权利的取得方面,两者都主要是通过法律的赋予(未注册商标除外),但在申请登记注册的条件上却有着较大不同。
一般而言,申请注册的商标只要是不违反禁止注册的条款,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均可给予注册;而登记申请成为特殊标志的标志除了要满足《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四条禁止登记的条款外,还要提交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文件和准许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等文件。
因此可以得知,可以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特殊标志的主体必须事先取得国务院对举办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批准,其权利人的范围就相对来说比较小;
而在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方面,法律就没有什么限制。
另外,两者在权利的有效期上面也存在不同:特殊标志的有效期是4年,需要继续使用的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10年,其续展期是6个月。
虽然特殊标志可以再次提出续展,但并不是所有的特殊标志都可以续展,享受法律的永久保护。
而注册商标可以无限期的提出续展申请。
在标志的使用方面,二者具有较多的相同点:都可以自行使用,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还可以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的商业性使用。
在法律保护方面
目前我国在商标保护方面已经有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
在法律层面上,我国有专门的商标法,商标权利人有时还可以借助反不正当法的相关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法规、行政规章层面上,我国对商标的保护就通过颁布一系列诸如《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评审细则》、《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规定》等法律文件做了进一步的细化;最高法院就针对商标保护问题还颁发了诸多的司法解释。
与此相比,我国在对特殊标志保护方面的情况就不是十分乐观。
目前我国仅有一部颁布于1996年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无论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还是从侵权手段日益增多的角度来看这个条例都有些落伍。
虽然政府也针对一些特殊标志颁布了诸如《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世博会标志保护条例》等行政规章,但还是有更多的特殊标志享受不到这种特殊待遇。
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日益加快,整个地球将会成为一个大的“地球村”,一些著名的国际性文化、体育等活动也会逐渐地落户中国,特殊标志出现在人们面前的频率将会越来越高。
因此,我们势必要加强对特殊标志的保护,才能保证这些活动的顺利进行。
除了进一步完善特殊标志的法律保护体系以外,各地行政部门也要及时查处侵犯特殊标志的违法活动,各个特殊标志的所有人也要有意识地向大众宣传对特殊标志的法律保护,提高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意识,防止他人随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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