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家排骨”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小有名气,也算得上是个老店,却不料被人山寨开起了“郝家排骨馆”的饭店。
近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后开的“郝家排骨馆”老板擅自使用老店招牌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赔偿“郝家排骨”老店方5万元经济损失。
郝某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郝家排骨”的品牌持有人,一直经营着正宗的“郝家排骨”饭店,该店有若干家分店,具有良好的声誉。
没想到2012年开始,郭某未经其允许在石家庄市桥西区开设了名为“郝家排骨馆”的饭店,经营同类品牌餐饮项目,同时在宣传手段上直接冒用正定郝家排骨的历史和工艺以招揽顾客、扩大经营。
为此,郝某起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郭某立即停止在餐馆名称中使用“郝家排骨”字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等。
庭审中,郭某辩称自己销售的排骨注册有“正古郝家排骨”商标,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查明,正定县郝家排骨老店是“真定郝家”商标权人,郝某经营的“郝家排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郭某将“正古郝家排骨”申请注册为商标,与“真定郝家”排骨构成相同或类似,其注册商标使用同为核定服务项目。
虽然“正古郝家排骨”商标系经合法注册,但该注册商标内容与郝某注册商标内容有冲突,且该商标的注册时间晚于郝某注册商标的注册时间,郭某注册的企业字号“桥西区正古郝家排骨馆”也晚于郝某企业字号“正定县郝家排骨老店”的注册时间。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郭某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其标有“郝家排骨”的店面装潢予以拆除,销毁带有“郝家排骨”字样的产品宣传资料及产品外包装等物件,并给予郝某5万元经济损失。
郭某不服,提起上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经过正定县郝家排骨老店的长期经营和宣传,并通过当地消费者的口耳相传,人们已将“郝家排骨”菜品与正定县郝家排骨老店这一特定的饭店形成紧密的联系,“郝家排骨”实质上已起到区别其他饭店的排骨菜品来源的作用。
郭某经营的饭店不仅以“郝家排骨”作为经营店面的招牌,其对外订餐卡片上还印有“正定”“郝家排骨”“中华老字号”“传承三百年”等字样。
这些宣传文字与正定县郝家排骨老店的宣传相同,足以使消费者将郭某的饭店误认为是郝某的正定县郝家排骨老店的“郝家排骨”。
据此,法院终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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