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中国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往往是以‘掠夺者’的面目示人,而在此案中,中国高通则是以一个‘保护者’的身份出现,这反映出在自主创新的大背景下,民族企业越来越意识到品牌无形资产的重要性”
备受关注的中国高通状告美国高通商标侵权案近日在上海高院一审开庭,这场酝酿已久,被业界称之为“一号案”的知识产权纠纷案终于拉开了帷幕。
公开资料显示,中国高通全称为“上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是1992年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批民营企业,1994年被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九十年代是著名的汉卡生产商,目前专注于智能物联网的研发与生产。
美国高通英文名称为“Qualcomm”,是一家美国的无线电通信技术研发公司,成立于1985年。美国高通在移动芯片领域拥有绝对技术优势,有“全球芯片之王”称号。
中国高通在起诉状中提到,美国卡尔康公司(即美国高通)侵犯上海高通公司注册商标专有权,美国卡尔康公司、高通中国公司、高通上海分公司使用“高通”字号的行为本身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中国高通要求美国高通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侵权责任,并主张暂定人民币1亿元的赔偿金。
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5月17日该案一审开庭,目前案件处于质证阶段。中国高通代理律师——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叶萍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案件涉及的证据量很大,目前仅中国高通的举证才进行到一半,下次开庭时间或将到6月中旬。”法治周末记者尝试就此案联系美国高通进行采访,美国高通相关负责人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
“没有任何信息回应”。双方角力多年
案件双方,一家是中国的民营企业,另一家是美国的跨国公司,两家企业是如何产生的恩怨纠葛?案情又有怎样的来龙去脉?
1992年,中国高通的创始人崔巍在上海成立了上海高通电脑有限公司,成立当年即推出高通汉卡,以解决当时计算机系统无法录入汉字的功能。高通汉卡当时与巨人汉卡、联想汉卡、金山汉卡并列为中国四大汉卡,名噪一时。
自1992年成立以来,中国高通先后成功注册第9类、第35类、第38类、第42类高通商标,业务涵盖通信、集成电路、计算机硬件及服务,其中第9类为其核心商标。
1998年,美国高通进入中国市场,并开始以“高通”字样进行宣传。
2001年,美国高通在北京注册成立了“高通无线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以及“高通无线通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据中国高通方面提供的资料显示,美国高通自2001年起即在其官网、官方微博上大量突出使用“高通”与其处理器及芯片产品相关联,大范围应用于手机芯片的推广和销售。
中国高通相关负责人介绍,中国高通于2002年8月向美国高通发出《律师函》,要求停止将“高通”作为字号并作为其产品及服务的商标的行为。而美国高通则出价5万元人民币,意欲购买“高通”商标。
此后,在评估自身实力与公司发展战略后,中国高通暂时搁置维权,把精力集中在科技创新上,专注于字库芯片与智能设备的研发。2005年,中国高通获得国家信标委统一委托,开始生产标准字库芯片。
2008年,美国高通又成立了上海高通无线通信分公司。另据资料显示,2010年,美国高通试图注册“高通”商标受阻后,于2011、2012年又试图以200万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中国高通的“高通”商标。
2014年4月,中国高通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将美国高通诉至上海高院,2014年5月,上海高院正式立案。
然而在立案后,诉讼进展并不顺利,中国高通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是中国公司状告美国公司,涉及外交程序,法律文书辗转半年才终于送到美国高通手里。而在法律文书送达完成之后,美国高通又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直至今年5月17日,此案才在上海正式开庭审理。
商标撤销疑云
谈及商标侵权案,叶萍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目前案件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两个方面:
企服快车面是高通商标,另企服快车面是关于高通的企业字号。“中国高通在1992年就已经拥有了这一商标,我们认为美国高通在使用高通商标的时候侵犯了我们的商标权利;中国高通是1992年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1992年就已经使用高通作为企业的字号,而美国高通是90年代末才进入中国市场,他侵犯了我们企业字号的权利。”叶萍表示。
据了解,中国高通于1993年成功注册第9类第662482号“GOTOP高通”商标,1995年成功注册第38类“GOTOP高通”商标,后来又成功注册了第42类、第35类高通商标,业务范围涵盖通信、集成电路、计算机软硬件等领域。法治周末记者在起诉状中了解到,此次涉案的商标也主要为这四类商标。
然而就在中国高通准备诉诸法律途径时,其拥有的多个高通商标却被撤销,这让中国高通一时被动。自2010年起,美国高通开始陆续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中国高通拥有的第9类、第35类、第38类、第42类商标提出“撤三申请”。
何谓“撤三申请”?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自2014年中国高通提起诉讼后,除第42类商标之外,中国高通拥有的第9类、第35类、第38类均在美国高通的“撤三申请”下,被商评委撤销。
在美国高通的“撤三申请”中,一份专家意见书起到了重要作用。专家意见书称,经论证汉卡与字库芯片非同类商品,涉案商标在字库芯片上使用不等于在汉卡上使用,因此商标应予撤销。以此为依据,中国高通多个涉案商标被商评委撤销。而中国高通则认为,字库芯片是汉卡的升级版本,仍属于同一类商品。
叶萍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商标的撤销要经历行政程序,但最终成功与否还是要以法院的生效判决决定。即便是商评委做出了撤销的决定,也不是最终生效的,还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程序来解决。目前行政诉讼的程序还没有进行完,因此不能讲美国高通的‘撤三’已经成功。所以目前这一商标仍然属于中国高通,而且我们相信未来也将一直属于中国高通。”
“影响美国高通美誉度”
中国高通董事长程儒萍表示,已经做好判决时间仍可能较长的准备,但不管结果如何,中国高通始终相信法律的公正性,会坚持把商标的维权工作进行下去。
对于案件的走向和裁定结果,目前仍然是个未知数。知名IT与知识产权律师赵占领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中国高通商标注册在前,这是毫无疑问的,因此美国高通在法律上采取了一定的策略,即“撤三申请”,但商标能否被撤销掉还很难说,这将取决于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朱巍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美国高通在第一次申请撤销商标是被商标局驳回,之后出现了专家意见书才被商评委撤销,这说明美国高通申请撤销本身存在一定瑕疵,所以在正式诉讼的时候或许会对中国高通更为有利。
此前,在2014年该案立案后,上海交大策略与危机管理研究所执行所长苏建诚曾表示,若中国高通提供的证据被法院采信,胜诉的可能性会增大;反之,如果案件走向对中国高通不利,要相信法律。在他看来,如果美国高通败诉,则会有三个选择,一是在中国市场停止使用高通商标,二是退出中国市场,三是购买转让商标,第三种可能性最大。
在业内人士看来,无论结果如何,案件本身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朱巍对记者指出:“此前中国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往往是以‘掠夺者’的面目示人,而在此案中,中国高通则是以一个‘保护者’的身份出现,这反映出在自主创新的大背景下,民族企业越来越意识到品牌无形资产的重要性。”
从产业角度来看,此案或对美国高通带来不小的影响。其实,商标侵权案并不是美国高通第一次在中国遭遇法律问题,去年2月国家发改委就曾对美国高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作出罚款60.88亿元的处罚。
IT行业分析师梁振鹏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美国高通利用其在移动互联网领域一定程度的垄断地位,做事情比较肆无忌惮,接连在中国遭遇法律问题,这会对美国高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会损害到美国高通在中国市场的美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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