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格力、美的这两大空调厂商是一对“老冤家”,几乎每年都要到法院“开战”,狭路相逢棋逢对手,今年的高手过招这对宿敌战出了新高度,居然在法庭上玩起来“撕名牌”的游戏。
明星撕名牌我们看的多了,那企业撕名牌是怎么一回事呢?
事情还得从“五谷丰登”这一商标说起,美的公司于2009年开始设计并使用“五谷丰登”标识,而格力公司于2010年申请注册“五谷丰登”商标,并于2014月21日年获得授权。
三年之后的2014年4月25日,美的公司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格力公司注册的“五谷丰登”商标。
2014年10月22日,国家商标局决定予以受理。
上文中,美的公司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格力公司注册的“五谷丰登”商标,这便是企业“撕名牌”。
专业名词叫做“撤三”即《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已经被别人注册了但是自己又非常想使用,这种情况下“商标撤三”不失为锦囊妙计之一。
商标被提“撤三”成功后,原商标持有人将失去对该商标的专有权,无法继续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
那么关于“撤三”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
谁可以“撤三”?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当然也包括竞争对手。
什么情况下可以“撤三”?
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其中需要注意的是何为“正当理由”,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由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原因导致的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属于“有正当理由”,不予撤销该商标。
如因药品上市审批等原因导致某药品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没有使用,则属于“有正当理由”,不会因为“撤三”条款而被撤销。
怎样对别人的商标进行“撤三”?
《商标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商标局提出“撤三”申请,但实际情况中,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及个人在提出商标“撤三”申请时应向商标局说明该商标的有关情况,提交“撤三”申请后等待商标局的受理通知即可。
被别人“撤三”怎么办?
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标局受理“撤三”申请之后便会向商标持有人下发《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通知书》,商标持有人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未在期限内提供证据材料或证据材料无效的,商标局将会撤销该注册商标。
什么是反击“撤三”的有效使用证据?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商标“使用”的定义,即“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因此,能表征上述标准商标使用行为的证据都算有效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
首先,商标所有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应当在提出撤销商标申请日期之日起向前推三年,商标所有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应当在这段时间之内。
很多提供的使用证据中并没有显示时间,这是无效的。
其次,提供的使用证据中要显示相关商标图样和使用主体的名称。
如果商标图样及使用人没有显示,很难说明是该商标相关的使用证据。
商标使用证据更好是多样的,例如:商品、包装、发票、交易凭证等等,多种证据能够相互佐证,形成有力的证据链,才能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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