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茅台申请“国酒”的商标,9次申请都未通过初审,相信商标局一定是依照《商标法》的规定作出的判决。
然而,如今却突然通过了第十次申请的初审,对于这样的“突变”,“立即在业内掀起轩然大波”,恐怕在商标局的意料之中。
然而,作为局外人的我辈普通百姓,似乎有了“丈二和尚”之感:莫非《商标法》有了重大修改?莫非过去9次申请未通过初审是商标局没有按照《商标法》办事,造成了9次重复错判?莫非茅台酒厂的这次申请已经“公关”成功?照我们平民百姓的逻辑,如果不是最近《商标法》有了重大修改,那么9 次的驳回申请和这次的通过初审,两者之间必有一错,如果过去9次都属错判,此次才是依法通过初审,那么过去错在哪里,能够明白公示,不仅表现了商标局的勇于改正错误,而且对咱们百姓也是一次生动的普法教育。
然而可惜的是:商标局把9次申请都被驳回而这次同样的申请却被初审通过这样的“突变”,作为一次例行公事进行公示,似乎在有意识地淡化这种“突变”可能产生的社会效应。
于是又给咱百姓提供了一个想象空间:尽管有专家估计“通过的可能性很小”,这样的公示,莫非是接受公关以后的一次试探?或者是在引导各行各业的龙头老大们都来申报“国”字商标,车企老大可以申报“国车XX”、烟企老大可以申报“国烟XX”、茶企老大可以申报“国茶XX”……引发一场“国”字商标的混战,掩护茅台登上“国酒”高台?然而,这样的后果,恐怕只会造成市场的混乱。
茅台9 次申报“国酒”商标,没有通过商标局的初审,这一次为啥能够出现通过初审的“突变”?茅台过去不能成“国酒”,如今凭啥又能成“国酒”?商标局不能默不作声,应当有个明确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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