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组外国漫画“我们是谁”爆红,朋友圈微薄各种改版的类似漫画纷纷被刷屏,此举更是激发了无数媒体和网民的创作热情,然而却鲜有人知道这种漫画的原作者出自一位饱受抑郁症困扰的美国漫画家,如此大量的转载和改编是否造成侵权?目前仍处于争议中。
“我们”是读者
“中国与美国均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根据公约,美国作者的作品也应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目前该漫画原作者仍在世,其作品仍处于保护期限内。”上海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伟华律师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除非获得漫画著作权人许可,否则任何人改编、传播与原作相同或实质性近似的漫画作品,都涉嫌侵犯著作权人对原始漫画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作者艾丽早年间通过个人博客对外公开信息,而由于罹患抑郁症,其博客已停止更新多年,因此目前外界无从知晓,艾丽是否了解自己原创漫画的改编作品火到了大洋彼岸。
那么,如果艾丽不发话,是否就代表不许可呢?
“这样的漫画待续游戏连载体作者的意向,不在于人们对于该作品的艺术欣赏,而在于人们的参与。
作者也并不刻意藉此赚钱,而是期待更多人踊跃续写,从中获得成就感。”在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看来,“我们是谁?”系列漫画的使用功能在于吸引公众参与,这不同于一般美术作品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欣赏价值及其使用功能。
“这种具有特殊意向、特殊用途、特殊功能的组合美术作品,如无作者明确‘需要授权才能使用’的例外声明,都应当视为作者已经作出了供免费使用的许可。”
早在2010年6月17日,艾丽在自己的博客上发表了题为《为什么我永远长不大?》的漫画,其内容正是“我们是谁?”中跳跳鱼的原型。
2013年,用画漫画的方式对抗抑郁症的艾丽,将自己创作的跳跳鱼有关漫画结集成册出版。
2015年,四川人民出版社引进艾丽的漫画作品集《我幼稚的时候好有范》。
该书的责任编辑赵静说,在漫画中,艾丽对自己性格弱点进行自黑和吐槽,表现了一位年轻女孩自我挣扎、自我治愈的心路历程。
前几天红遍网络的“我们是谁?”也传承了这种精神。
微博网友“凌家阿空爱吃糖”发表的“我们是甲方”传播最广,在吐槽甲方要求高、变化多的同时,展现了乙方不畏困难完成工作的精神;智合法律新媒体发表的“我们是法律人”通过各类法律从业者的自黑,展示了法律人的工作面貌;最早发表于2013年的“我们是胖子”,通过对懒惰的自嘲,激励许多“重量级人士”重拾锻炼……在陶鑫良看来,这样的漫画待续游戏连载体,就是为了吸引更多人参与,传播作者想要表达和传递的精神。
因此,这场全网狂欢并无侵犯著作权之虞。
“我们”是传播者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漫画传播改编,都可以如是效仿呢?事实上,并非所有的作品都为传播而生,总有一些作者的声音被不规范的改编大潮淹没。
2016年4月,两只可爱的小企鹅因为版权“翻了船”。
漫画师喃东尼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了一幅原创漫画作品,描绘了两只分别坐在小船两侧的企鹅突然聊到一个触犯雷区的话题,其中一只愤而跳船,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
短短几天,该作品的阅读量超过50万人次。
“这称得上是现象级别的火,我甚至觉得这是上天在眷顾我。”然而喃东尼并没有开心几天。
他乐于为自己作品的改编授权,费用也只有500元至3000元不等。
但铺天盖地的改编潮中,向他付费的不足十人。
“我希望更多人看到小企鹅,但大家应该得到作者的同意,不要随意抹掉作者的水印。”疲于维权的喃东尼表示。
“如有作者明示的需要授权才能使用的声明,自媒体或者网民想使用的,应当主动联系作者争取获得许可,否则应当回避而不再使用。”陶鑫良指出。
“互联网在为信息传播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使侵权变得‘浑然不觉’”。
李伟华建议,在改编他人作品时,首先应当核实该作品的权属情况或权利状态;其次需要考虑将要进行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等;如果在先作品正处于著作权法的保护下,且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授权豁免的情形,则应当设法联系著作权人取得授权,才能使用他人作品改编创作新作品。
“我们”是作者
“我们”火了,艾丽却依然在默默与病魔抗争;“小船”火了,喃东尼却未能随之功成名就。
如何才能打破这种“画红人不红”的怪圈?李伟华建议,在当前法律框架下,作者可在发表前预先进行著作权登记,以确保在发生侵权时能快速便捷地宣示权利证明。
“漫画作品一旦走红,著作权人即可发表权利声明,行为人明知权利人声明而继续侵权的,在后续索赔时也可判定为恶意而加重赔偿;同时权利人还可以挑选典型的侵权对象提起诉讼,以更加有力地震慑侵权行为。”他还提出,作者也应公布自己的授权联系方式,或者主动联系部分使用者进行许可付费,以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
“互联网时代的海量作品及高速传播,使得‘先许可后使用’的模式显得不合时宜。”李伟华建议,网络著作权的许可可尝试改“先许可后使用”为“先使用后许可”,对于作者未事先明示不许擅自使用的作品,全部允许他人可先行使用再联系权利人付费,或者对于经权利人联系后主动付费的行为人不全部认定为构成侵权等。
“如果坚持授权许可并有偿使用的制度规范,可能使作品影响力小,不能充分享受互联网的信息传播红利。
若反之,则可充分借助互联网的力量使作品爆红;如在走红后再予严格维权以追求授权许可和有偿使用,则很可能导致走红后的没落。
作者对各种情况应有正确的分析与合理的预期。”陶鑫良建议,此类作品的特性致使其难以通过推广运用而获利,为保障作者权益,应推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制度改革为“必先登记公示才是先授权尔后使用,否则视同默示许可而可先使用后交费”模式。
希望藉此现象,推动著作权制度改革“缘网而起,随网而舞,顺网而进,为网而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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