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传统节日名称是否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问题,按照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因此,将传统节日名称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仅就文字构成来说并未违反我国现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但是《商标法》也明确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若仅以传统节日名称进行注册,大多考虑的是相关公众对于节日名称熟悉度及接受程度高。但是,熟悉度高也代表该名称出现和被使用的频率高,使得消费者看到该商标时,无法分清其到底是商标还是仅指代节日,这时商标就无法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同时,传统节日名称作为商标申请在与本节日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是不具有商标的显著性的。因此,仅以传统节日名称作为商标的显著性较弱,在与节日相关的产品或服务上进行申请注册极易被驳回。

同时,将我国传统节日名称作为商标使用于商业用途时,易造成“不良影响”,审查员也可能会以此为由驳回申请。

商标申请注册是用来保护商标、助力品牌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所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申请商标是必要的,但不可在这方面动“歪脑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