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交易中还是会遇到很多不必要的风险,需要我们去避免。下面小编总结了14点商标交易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
1、商标是否已经核准注册
如果交易的商标根本没有注册、或者在到期时没有及时续展注册、或者已经被依法撤销或无效,则没有法律上的商标专有权可言;
任何人都有机会使用该商标,甚至会被他人注册,从而妨碍自己从商标交易中获得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等权利。
当然,假设未注册或未续展注册的商标是驰名商标或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外观(包装、装潢),还是可以享受《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2、对方是否有权处置商标权
查明商标注册的真实性后,还要了解与你交易的人是否有以下情况:
a.是否有权利处置这个注册商标
b.他是不是这个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注册人或所有人)
c.或者经过权利人特别授权的代理人
d.或者允许转授权的被许可人
e.如果商标是共有的,他是否经过共有人的同意?
可以通过查验以下资料来了解交易商标的真正权利人是谁、目前谁有权利将商标转让、许可或质押等:
a.商标注册证书
b.商标转让合同
c.交易授权书
d.或者查询商标公告
e.中国企服快车
3、商标注册在何地有效
商标的效力具有地域性,例如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只在中国境内有效,在法国注册的商标只在法国境内有效。
如想取得中国境内的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你必须确认这个商标已经在中国核准注册。
如果你想使用这个商标在中国制造商品,同时还要出口到欧洲;
那么,这个商标除了在中国需要注册外,还需要在欧洲有关国家也取得商标注册,否则在出口时有可能遇到商标侵权的麻烦。
4、商标注册何时到期
商标注册皆有期限,我国商标法上的有效期为10年,不过,期满可以续展注册。
关键的问题是,如果商标注册已经快要到期了,相关交易方要督促商标注册人去完成续展手续。
特别是在转让前(转让后续展就是受让人自己的事情了),或者在许可、质押期间,更要确保商标注册人的续展注册,以免损害自己的商业权益。
5、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有哪些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
要查明权利人是否超出核定使用的范围,发放许可或从事转让,因为这可能引发商标侵权等问题;
假如别人已经在权利人超出核定使用范围的那些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另外,也要核查自己需要使用的产品或业务范围是否与对方商标注册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一致,检查对方商标注册与自己业务的契合度,也是非常重要的调查内容。
6、商标的版权在谁手中
目前,商标的构成要素比较丰富,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其中的图形、三维标志、声音以及文字(如广告语),均有可能满足作品的独创性要求,而享有著作权的保护。
但是,这些商标的著作权未必就在商标权人手中。比如: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在未有约定的情形下,其著作权归属于创作人。
因此,如果商标权人的商标是委托他人创作的,在没有约定权属的情形下,该商标即使享有著作权,那也是“别人家”的著作权,虽然商标权人可以根据委托创作的目的,继续合法使用其商标。
7、商标注册是否满足授权条件
商标注册需要满足显著性、非功能性,以及不属于禁用标志、不侵犯他人权利等一系列授权条件;
因此,要对交易的商标进行评估,以免将来商标因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害他人权利而被宣告无效。比如:
商标的显著性较弱对于商标保护的影响十分巨大,显著性较弱的商标容易被他人(包括竞争对手)合理使用,而难以阻止。
可见,商标的显著性强弱对于商标的保护范围或独占范围影响甚大。
8、商标是否变成通用名称
根据2013年新《商标法》第49条第2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事实上,像Escalator(自动扶梯)、Thermos(热水瓶)、Aspirin(阿司匹林)、Nylon(尼龙),原本都是著名企业的注册商标,后来都成为了相关产品的通用名称。
在我国,“优盘”(U盘)、“雪花”(面粉)等商标,都被商评委或人民法院认定为通用名称,丧失了专用权。
9、是否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如果你通过商标转让、企业并购等方式收购对方商标的所有权,为了避免将来存在相关商业标志导致市场混淆,甚至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则需要审核对方是否存在与交易商标有近似等关系的商业标志,并进一步考虑是不是需要把这些相关的防御商标、联合商标等商业标志都一并移转过来。
根据《商标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该条第3款规定: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可见,与交易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以及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这是《商标法》上的强制性要求,否则转让要遇到法律障碍。
10、是否容忍跨类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与交易商标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商标法并未要求必须一并转让;
但是,从商业谨慎的角度考虑,还是要评估哪些类别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收购过来,避免将来业务混淆。比如:
权利人有一枚商标分别注册在第12类汽车和28类玩具上,最好在收购汽车上的商标时将玩具上的商标一并收购过来,不要在收购之后分属两家,否则将来玩具汽车要与你的真正汽车在商标使用上发生冲突。
11、是否容忍跨类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为了有效保护商标,有的企业不仅注册了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还把商标与商号(企业名称)、域名保持了一致。
虽然你把商标买过来了,但人家还保留了与商标相同的字号或域名,则需要考虑这是你可以接受的结果吗?例如:
如果上海米其玩具有限公司将“米其”玩具商标卖给了你,但对方在商标出售后仍然叫做米其玩具公司,终究是一个埋伏的炸弹。
想象一下,如果对方还在做玩具,虽然用不了“米其”商标,但在玩具商品或其包装上仍然醒目地打上“米其玩具公司”,消费者会分得很清楚吗?
12、是否存在质押等限制
假设一个注册商标已经质押了再转让给你,显然这不是一件好事情。
因为一旦该商标所担保的债务不能清偿,质押权人(债权人)有权以该商标专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商标专用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13、是否存在许可的约束
除了商标权质押外,存在商标之上的约束还有已有的许可协议,尤其是独占许可。
根据独占许可的特点,除了被许可人以外,商标权利人不得向第三方发放许可,也不能自己使用该商标。
如果已经存在独占许可的情形,则不允许你再去向权利人获得第二个商标许可,否则得到的也是不稳定的许可,享有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很快就会前来干涉。
如果受让的商标已经对外发放过许可,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类似规则,受让人仍然要受到前手许可的拘束,甚至可能出现受让人虽然享有所有权,却无法使用的情形(如第三人享有独占许可)。
14、商标是否存在争议
交易的商标是否存在诸如权属争议、撤销注册或宣告无效等争议?
如果存在这些争议,对方将来完全可能失去对交易商标的所有权,甚至交易商标的注册都因撤销或无效而不复存在。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商标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没有明确约定,虽然商标注册人未披露商标争议事实,但他也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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