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利迭”吸入剂是一种缓解/治疗哮喘的药物。不过鲜为人知的是,因为该药品包装上一件颜色组合商标,英国医药企业葛兰素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葛兰素公司)展开了一场长达8年的商标权属之争。来和企服快车来看看是怎么一回事吧:
据了解,葛兰素公司于2007年7月4日提出注册该系争商标。(第6146973号颜色组合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吸入器商品上;葛兰素公司在诉争商标的“商标种类”中选择的内容为“颜色”,在“商标说明”中注明诉争商标为“颜色组合商标”。
2009年6月8日,商评委认为,该诉争商标作为颜色商标使用缺乏显著性,予以驳回。葛兰素公司不服商评委的裁定于2009年6月30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商评委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复审决定,但还是认为该商标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不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且葛兰素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具有显著性。因此,商评委决定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
葛兰素公司不服商评委作出的复审决定,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了葛兰素公司的诉讼请求。葛兰素公司不服,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撤销了一审判决及商评委作出的复审决定,并判令商评委针对诉争商标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在此案中,葛兰素公司因颜色商标多次被商评委以及法院所驳回,这不得不令人深思:
颜色商标的该如何判断其显著性?对于颜色组合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应明确“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天然颜色、商品本身或者包装物以及服务场所通用或者常用的颜色”的为缺乏显著特征情形,例如箭牌(绿箭口香糖 浅绿色的那个包装)曾经就将浅绿色作为颜色商标,但最终被驳回,理由是商标缺乏显著性,其他同样生产类似苹果、柠檬、薄荷味口香糖的生产厂商也需要用这个颜色来表达其口味。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颜色组合商标需通过长期使用才能获得显著特征,商标局可以通过下发审查意见书等方式,要求商标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材料。该案中,商标申请人可以在驳回复审审查阶段提交证据材料,商标行政机关应结合相关使用证据材料作出相应的审查裁决。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颜色组合商标显著性的审查主要考虑两方面因素。
首先是颜色组合商标中的单一颜色本身相对于指定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显著性,
如果仅指使用商品的天然颜色、商品本身或者包装物以及服务场所通用颜色,不足以起到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则颜色不具有显著性。
其次,颜色组合商标按照该商标声明的使用方式经过大量使用取得显著性。该标准应与其他文字、图形、字母等商标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证明标准一致,属于较高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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